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与采信程序的体现
重构诉讼中相关审查与采信程序的设想在前述制度设置的框架之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与采信程序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并向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提出审查申请的程序;一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程序。在这两个程序中进行事故认定书证据规则的设置,实际上仍然是围绕作为证据载体的认定书及其包含的证据的审查、采信规则的适用。
一、事实认定与责任认定审查方式应当分离前文述及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修改,着眼于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责任认定,是指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实际上就是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法院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放置于特定的归责模式中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诉讼中存在三次判断过程,即对事故事实的判断、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判断、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判断。前两者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因此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实际上包含了对认定书认定的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相关证据的审查,法院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审查、采信的基础上,运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对事故法律责任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对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审查方式应有区别。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部分的审查方式
(一)以推定证据合法有效为主的采信模式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认定的部分,尽管笔者不赞同“司法认知说”的观点,但前文述及的“司法认知说”仍然是值得借鉴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包含了其发生过程以及产生的损害结果。如同其他一切案件一样,在诉讼中还原争议事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交通事故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对事实的确认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以及其根据检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而其中所包括的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都是不可重制的。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承认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从法律效力上具有高于其他同类证据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其合法、真实并与案件存在关联性。
(二)审查方式的补充:对认定书包含的具体证据的审查前文已经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身,而是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载体。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内容存在异议,并能够提出异议的依据或证据,法院应按照事故认定书所承载的多种证据形式,分别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部分包含的证据类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部分结论的形成依赖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按照民事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定,这部分包含的具体证据类型包括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四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体是:(l)属于勘验笔录的证据:包括交通警察的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2)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即当事人笔录;(3)属于证人证言的证据,即证人笔录;(4)属于鉴定结论的证据,包括检验结论、鉴定结论。
2、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部分证据规则的适用。对于勘验笔录,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关于勘验笔录的规定。由于事故现场的不可再现性,进行重新勘验是不可能的。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要求勘验人出庭接受质询;对证人笔录,应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应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就质询问题进行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