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总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阶段———按照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阶段———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过失推定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无过失责任实际体现为发生事故后,无须查明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因为这是无过失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原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后,先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受害人、机动车有无过失均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由强制保险制度来解决。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根据过错责任进行有责赔付,机动车和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加10%的无过错责任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