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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1条规定,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情况时,必须做出相应处理。原告人是被害人(自然人)或人民检察院时,被害人个人没有主动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时,政法机关应当主动告诉其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的权利,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如果被害人放弃请求时也应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被害人个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直接造成。被害人个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高于、超出或低于的,公安机关该在《起诉意见》中注明。公安机关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出赔偿意见时,应该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明确当事人各方的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赔偿项目和数额。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免于起诉意见书》时,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要求,在《免于起诉意见书》中注明或提出赔偿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免于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别的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人民法院审理外,由公安机关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这固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影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之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况且在实践中大多连三年以下也不判,因为按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亲属为了获得较多的赔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其将要负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成正比的。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刑罚的偏低和实践中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较低,故意违章的较多。因此,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对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事故的发生是有好处的。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过失比故意要轻,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要比其他过失犯罪重。虽然肇事者在主观上对重大后果持否定态度,但在预见到违章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仍然不以为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其主观恶性程度比某些间接故意杀人轻不了多少。刑罚应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的,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仅判三年显然过轻。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普遍处罚较轻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对那些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按现行量刑标准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其社会效果,一方面是公众认为罚不及罪,另一方面肇事者权衡自己的罪过和所受的处罚后,往往也认为是占了便宜。对善良的肇事者来说,判的轻可能会更增加对受害者的歉疚,而对人性恶的肇事者来说,则会暗中自喜,不但不去吸取教训,反而觉得无所谓,在这类人身上根本起不到刑罚的改造效果。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无期徒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渐渐地增强,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加强等职责中,为服务经济发展这个**发挥作用。只有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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