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考察
一、概述在美国,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美国法律要求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必须报案,警察必须到场处理。美国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比较简单。一是勘察事故现场,包括勘察取证、抢救伤员、清除障碍等;二是根据勘察制作事故报告单,作为事故的权威证明。处理事故的警察在一份印制好的事故现场方位图上标明事故车辆方位、伤者或死亡者的位置及距离、发生事故的时间、天气等即可。事故现场处理完后,由处理事故的警察负责撰写一份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驾驶员、车辆登一记情况,天气、道路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责任,现场图,照片等。对于事故双方的责任,由警察或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保险公司理赔或法院审理民事赔偿,追究重大车祸责任人刑事责任等,可以向警局索取事故报告单副本作为依据。报告形成后由警局送到法院,并听候法院判决。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过程中,警察随时都可能被传召出庭作证。
二、美国交通事故处理中确认的“责任”性质美国交通事故处理报告书中确认的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而是指当事人各方对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及结果所起的作用。美国宪法规定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因此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权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交通案件实施司法管辖,这包括了对交通事故赔偿、一般交通肇事违规案和交通肇事犯罪案的管辖。在美国,即使是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或吊销驾驶执照,都被认为是司法处罚,都应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决定。行政部门包括警察对此无管辖权。民事责任的分配更非警察的职权范围。
三、法官对警察交通事故报告书责任确认的审查、采信
(一)法官对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审查尽管交通事故报告书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诉讼中的重要的、权威的依据,但在诉讼中,法官仍然按照一般的证据规则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要求传召作出责任认定的警察或者出具责任鉴定意见的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当事人也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或者通过申清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对事故报告书提出质疑并可能达到推翻事故报告书的目的。
(二)法官对交通事故报告书的采信在诉讼中,事故的责任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交通事故报告书所认定的责任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在行为上产生的作用。法官在判决时,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报告书符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后,在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的基础上,在侵权责任承担的框架之内,根据法律和判例的依据,并通过自身对责任承担的理解作出判决。由于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故此民事责任承担的司法确认原则也有所不同,概括而言,有三类方式。第一类采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过半认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负责任超过50%,那么就应担负全部事故责任;第二类采取比例分摊制,即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相应比例来分摊赔偿。第三类则采取简单多数制,即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应该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