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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应对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应对

以疏导为路径的选择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市场化选择的必然结果。由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管控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并对之有效约束,因而其活动往往比受国家管控的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市场性。民间借贷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利率政策也必然对私法制度充分依赖,适用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民间借贷利率4倍的上限规定随着官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也是必然趋势,只是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尚不完善,在完全放开之前,可设定一个较高的利率上限作为过渡,以后逐步取消,最终交由市场决定。从法律层面设定一个合理的上限,需以市场利率为依据。若上限低于市场利率,则上限将形同虚设;只有在市场利率和上限之间留有借贷双方谈判的空间,上限的设置才有存在的必要。《意见》第6条设置的上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为何确定为4倍,笔者并未找到有说服力的依据和资料。有观点认为,这里的4倍是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20%的规定,而茅于轼先生认为,这里的4倍法官说法63JJoouurrnnaall ooff LLaaww Application参见“正确看待民间借贷:高利息是需求的真实反映”,《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10月17日。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实务研究——罗湖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自1991年之后,除了1998年、1999年、2002年、2009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小于100之外,其余年份的CPI均大于100,以1985年的CPI作为基数100,2010年的CPI已经达到了409,2011年的CPI则达到了433.1。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2011年1年内,中国人民银行就3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实解释(二)第19条也有30%的规定,即在判断《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

另外,4倍的规定距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表现如下。

1.《意见》第6条采取与正规金融利率挂钩的方式,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对何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计算基数两种做法,司法文件对此一直没有正式回应。

2.从目前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来看,根据2011年7月21日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处于阶段性高位。民间借贷市场各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2011年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平均为19%,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接近20%,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为38%左右,而这一部分为处于正规金融体系外或称作隐蔽市场短期垫资为主的借贷利率,是温州近年来发展最快、最活跃、社会关注度**的市场。另有报道指出,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远不止此。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利息为月息1分*1分5厘(即年利率12%-18%),短期抵押(1周*3个月不等)贷款利率为月息2分5厘*3分(即年利率30%-36%),无抵押贷款利率则高达月息5分*6分(即年利率60%-72%)。〔23〕相对应的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6个月以下(含6个月)、6个月*1年、1年*3年、3年*5年、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分别是6.10%、6.56%、6.65%、6.90%、7.05%,4倍即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24.4%*28.2%之间。此外,一些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月息一般为4—5分,预期年化收益率均超过60%。由上可见,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很多已经超过了4倍的限制,若仍然坚持4倍的标准,当事人必会尽力规避。

3.从物价因素考虑,物价上涨将使同样的利息收入代表的实际购买力减少,实际利率减少。正规金融机构公布的利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均为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则是指剔除通货膨胀率后投资者得到利息回报的真实利率。实际利率才真实地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金融学中,关于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费雪效应(FisherEffect):(1+名义利率)=(1+实际利率)(1+通货膨胀率),通常简化为名义利率=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若名义利率不变,通货膨胀率越高,实际利率越低,甚*为负,容易引发较高的通胀。《意见》制定于1991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1年*今,物价处于持续上涨的状态,与此相应的,名义利率也应是不断提高的。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1991年《意见》通过当时,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是8.10%(6个月之内)、8.64%(6个月*1年)、9.00%(1年*3年)、9.54%(3年*5年)、9.72%(5年以上),4倍的上限即是32.40%*38.88%,而如今,物价已经翻了几番,4倍的上限却降*24.4%*28.2%,其不合理性可见一斑。

4.从标准的稳定性考虑,利率作为一种货币工具,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被中国人民银行用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而逐年频繁使用,基准利率越来越具灵活性而经常变动,央行设定的基准利率与市场实际利率严重脱节。在此情形下,若仍以银行利率作为计算基数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便于掌握和适用。

5.从为利率设置上限的功能看,民间借贷利率应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本不应予以干预,只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存在大量炒钱投机、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为防止利率畸高,在司法领域设置上限,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不可能依靠设置利率上限来解决所有问题。正常民间借贷的利率本身主要由资金市场情况决定,不会因为上限设置得高而随之增高,也不会因为上限设置得低而随之降低。民间借贷中的非正常现象,则需要明确违法性并加大制裁力度。

综上,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取消与基准利率挂钩的做法,直接设定一定数额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条款为认定违约金的合理数额提供了依据。考虑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及适用的关联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可以此作为参考,以30%作为基本年利率上限。其次,区分消费借贷和商事法官说法64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总第302期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Journal of Law〔29〕以2011年为例,2011年的CPI指数为105.4,即通胀率为5.4%,按照费雪方程式,(1+名义利率)=(1+实际利率)(1+通货膨胀率),若实际利率为30%,则1年期名义利率应为37.02%。通货膨胀率随时会变动,在确定上限时,可以运用此公式计算。*于具体数额,可以不定期变动,以适应市场变化。如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温州中院的调研,一些职业从事高利放贷的人员,采取利息预扣、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采用阴阳借条等各种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消费借贷的年利率上限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于商事借贷,其保护**在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其上限制定要考虑通胀因素,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再次,一些特殊的借贷形式要有例外规定。比如类似于美国的Payday Lending形式的借贷,因借款周期短、手续简便,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约定较高的日利率或月利率,并无干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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