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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机构对利率纠纷的解决


强化司法机构对利率纠纷的解决

强化司法机构对利率纠纷的解决并加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与现行“四倍红线”的硬性规定不同的是,《动态指引》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民间金融人格化的特点,要求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释明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合理,才有可能**程度地化解潜在矛盾。否则,当事人往往会转向私力救济甚*暴力去实现诉求,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未来《动态指引》出台后,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低于《动态指引》规定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予以支持;超过《动态指引》中所规定的具体利率上限的,法院应基于具体案件中借贷金额、还款时间、用“温和家父主义”(soft paternalism)和“谦抑性监管”(hum-ble regulation)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Cass Sunstein所提倡,强调监管者通过间接预设规定(carefully crafted default rules)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尽量避免一刀切(one-size-fits-all)的强制监管规定。该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管制政策中正逐渐获得重视。还款途径、担保状况及当地的借贷环境、该笔贷款风险大小等因素在《动态指引》所规定的“当季、当行业利率上限”和“双方约定利率”之间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判决中释明理由。另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伴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则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

现行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为**的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进路源于相关机构及法律50年来对民间金融的负面道德评价和金融抑制。该进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制止了"金融三乱",但在当前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其扭曲资金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碍竞争的缺陷日渐凸出,已成为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障碍。

当前民间金融市场需求与管制进路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声音隔离效应,而管制本身却仍在强化。我国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应当主动摆脱对利息的道德偏见,构建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行分类引导、动态调整的民间利率管制体系,实现行政事前监管与事后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以推动正规金融利率的市场化。利率管制;;高利贷;;金融抑制;;声音隔离2010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没有金融产品经营许可的组织、个人向社会公众高息放贷的,可定性为非法金融。邵某高利放贷315万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6万元。(参见:赵兴武.民间借贷:自利与法律的冲突———南京市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调查[N].人民法院报,2011-06-09(5).)“声音隔离效应”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规则的适用者和执行者之间存在着对法律完全不同的理解,引起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抵触。明确量化的规则有利于向潜在可能的违法者明确其违法成本。(参见:Louis Kaplow.Rules versus Standards:An Economic A-nalysis[J].Duke Law Journal,1992,42(3):557-629.)Glaeser和Sheinkman(1998)指出,在历史上贫富差距加大的年代,政府倾向于降低法定利率的上限,并对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这可以成为政府将借贷利率管制作为社会财富分配工具的一个注解。  

在衡阳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24万元本金,每天支付1 200元违约金,相当于月息15%,这高出正常贷款利息15倍以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对违约金的请求,引起巨大争议。二审法院以违反《若干意见》第6条为由改判违约金约定无效。(参见:洪克非.衡阳借贷案判决引争议违约金超正常利息10倍[N].中国青年报,2009-08-19.)“有效启示”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概念,指人们在形成认识的过程中,往往会更看重生动而直接的印象,即使在他们拥有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参见:赵红军,伊伯成.经济学发展的新方向:心理学对经济学的影响[J].南开经济研究,2003,(6):30.)能否引入《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关于“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原则,在案件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加入法官对主观要件的判断要求,有学者对此问题予以了探讨。(参见:许德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J].北大法律评论,2010,(1):176.)高利贷法在美国各州显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缅因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犹他州目前完全没有利率限制。另外,新墨西哥州则采用本文所说的第二种进路———法官事后“主观判断”。科罗拉多州消费型借贷利率上限为12%,非消费型为45%。北卡罗来纳州对超过2.5万美元的借贷或者超过1万美元的抵押借贷不设置利率上限。佛蒙特州规定,如果借贷有汽车、房车、飞机、船、农业设备等作抵押,**利率在18%;但如果这些交通工具或设备由于时间久远而存在明显贬值,则年利率上限可以上浮两个百分点,即20%。

该判决允许全国性银行在其他州进行交易时,按照其注册地所在州允许的利息范围设定利率,这无疑鼓励了银行或放贷人把注册地迁往较高利率上限甚*无利率上限的州。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60%,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并没有高利贷法,贷款往往收取非常高的利率。2003年《**借贷业限制法》和《出资法修改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限制国民的过度负债消费。(参见:杨怡敏.中日高利贷比较与法律控制[J].前沿,2011,(6):72.)《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明确指出借贷不应取利,把任何形式的利息视为高利贷。《古兰经》也明确禁止收取利息,甚*连目睹和记录产生利息交易的行为都不允许。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11月对民间借贷相关疑问进行解答时指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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