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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比较分析


域外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比较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重新选择除了需要审视本国具体实践情况外,还应当分析域外各国(地区)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发展路径,借鉴其经验。

(一)域外各国借贷利率管制的三种发展路径第一种进路是由政府事前公布客观合法的利率上限,并对违反者加以惩罚的规则进路,代表国家是美国。最早从1661年马萨诸塞州(年息8%)开始,美国各个州陆续规定了利率天花板(interest rateceil-ing)。起初大部分州设定法定上限为6%,但后来各州利率管制差异加大,从科罗拉多州的45%到伊利诺伊州9%不等。如果借贷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政府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利息、本金丧失,甚*监禁。比如,马里兰州会处以相当于三倍本金的罚款,伊利诺伊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会处以三倍非法利息的罚款。第二种进路由法官事后“主观判断”(subjectiveevaluation)标准为主,以欧洲的德国、奥地利、英国、瑞士、西班牙和卢森堡为代表。这种进路的特点是:政府事前并不公布客观的借贷合同利率上限,而是在事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其是否违反“显失公平”或“公序良俗”来个案判决是否是“高额利息”。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可以参考的情况包括:市场平均利率,借款者是否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显著意志薄弱等,及抵押物的价值、品质在内的多种因素。第三种进路介于两者之间,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政府规定一定的利率上限,但该上限是动态的:利率上限处于一种法定的不断调整状态,或者由法官在事后通过自由裁量对上限加以一定程度的修正。前者如比利时(国*)、荷兰(国会),根据借贷市场具体状况,每六个月会调整公布一次不同期限、不同种类借贷合同的合法利率上限。后者的典型是法国,其规定利率上限一般在33%,但根据不同种类的借贷合同,可以参考类似银行同种类交易的利率加以调整。葡萄牙将借贷利率限制在银行基准利率3%-5%以下,在迟延还款的情况,可以提高*7%-9%。法院还可以根据抵押物等因素再适当提高这一比例。

(二)域外各国(地区)借贷利率管制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范围内,第一种进路目前有向第二、第三种进路转变的趋势。例如,爱尔兰原本规定年息39%以上即为非法,但该国1995年取消了上述限制,转而采取由法官事后主观判断的进路。英国在1854年废除了高利贷法,《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则取消了对消费者借贷利率48%上限的管制,转而采取加强放贷人准入、法官自由判断和消费贷款合同改革的路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1978年美国联邦**法院对Marquette Nat’lBank一案的判决引发了美国各州之间对利率管能否引入《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关于“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原则,在案件中加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官对主观要件的判断要求,有学者对此问题予以了探讨。(参见:许德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J].北大法律评论,2010,(1):176.)高利贷法在美国各州显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缅因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犹他州目前完全没有利率限制。另外,新墨西哥州则采用本文所说的第二种进路———法官事后“主观判断”。科罗拉多州消费型借贷利率上限为12%,非消费型为45%。北卡罗来纳州对超过2.5万美元的借贷或者超过1万美元的抵押借贷不设置利率上限。佛蒙特州规定,如果借贷有汽车、房车、飞机、船、农业设备等作抵押,**利率在18%;但如果这些交通工具或设备由于时间久远而存在明显贬值,则年利率上限可以上浮两个百分点,即20%。该判决允许全国性银行在其他州进行交易时,按照其注册地所在州允许的利息范围设定利率,这无疑鼓励了银行或放贷人把注册地迁往较高利率上限甚*无利率上限的州。制进行法域竞争,进而导致各州纷纷削弱其利率管制以吸引金融资本。到20世纪末,美国已经有17个州有条件地取消了**借贷利率限制,有13个州大幅度地提高了**利率的限额。1980年《存款机构解除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放松了消费信贷的利率,商业银行被允许以7%-14%的利率提供消费信贷。另外,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创造了“企业法人除外原则”(corporate exception)、“信用销售原则”(time-price doctrine)等高利贷例外规则,赋予了利率管制更多的灵活性。这些先例“使得‘基本’的利率管制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符号,在现代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甚*连通过宗教形式对利息加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明文禁止的伊斯兰国家,在最近也软化了立法立场,“允许资金拥有方通过参与投资生产活动的利润分配的形式取得浮动利息,在传统宗教和现代经济之间寻求平衡。”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保留了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但上限的范围都较为宽松。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债人条例》规定,如民间借贷实际年利率超过本金的60%,则法律不予保护。日本2003年通过了《**借贷业限制法》和《出资法修改案》,规定年息超过109.5%的借贷合同无效,并将对高利贷黑店的罚金从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

(三)域外各国借贷利率管制发展的成因世界各国借贷利率管制是经济基础、道德认知、风俗习惯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的结果,也是法律路径选择的结果。在历史上的农业社会,高利息借贷甚*借贷本身一度都成为禁忌。但在工业商品化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利率自由化的诉求突破了宗教对于资本货币的经济定位,也使以道德规制为核心的利率管制受到了功利主义的挑战。这种变革有其经济和思想意识两方面的原因。究其经济原因,多数高利贷限制都产生于农业社会资金极度匮乏且生产手段单一的背景下———借款人无法通过市场竞争对利率高低形成制约。在现代工业社会,借款方会把借款利息作为生产成本计入其商品价格,如果该价格在商品市场上不能被最终消费者所接受,借款方肯定会对过高的利率提出异议。商品市场价格因而对过高的利率自然形成了倒逼———约束机制。即使在最差的情况下,借款人也能借助现代法人制度实现风险的转移。“利息管制的**合法性前提是借款一方仅仅是为吃饭而借贷的普通农民,企图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该管制扩大到资金充沛的市场上,从而固定工业资本价格的任何尝试必定归于失败。”高利贷限制在思想意识方面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传统罗马天主教会曾屡次打击高利贷,惩罚措施非常严厉,包括被开除出教会。《旧约》和《新约》把任何形式的利息视为高利贷。但随着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传统教义被不断突破。到了16世纪,信奉新教的许多教徒都开始维护利息和信贷。约翰·加尔文认为,如果所有高利贷都是邪恶的,上帝就不会允许希伯来人以高利借钱给异教徒。1822年,宗教法庭(Holy Office)裁定,法律允许的所有利息可以为任何人收取。1950年,教皇庇护十二世(PiusⅫ)宣布,银行家们“在诚实地谋生”,并因此认可了金融体系。边沁宣称,“达到成“企业法人除外原则”即公司间借贷不受高利贷法的限制,但禁止利用公司形式来从事个人放贷业务,否则,应受高利贷法关于利率的限制。这项例外原则主要是为鼓励实业公司根据自身产业利润来决定利率,促进产业经济发展。“信用销售原则”在美国1990年通过Roper v.Consurve案确立,买卖双方在善意的情况下,即使商品赊销价格高于现金价的幅度超过了高利贷的限制,也不纳入利率管制的范畴,原因是此交易非借贷关系,不属于高利贷规制的内容。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60%,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并没有高利贷法,贷款往往收取非常高的利率。2003年《**借贷业限制法》和《出资法修改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限制国民的过度负债消费。(参见:杨怡敏.中日高利贷比较与法律控制[J].前沿,2011,(6):72.)《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明确指出借贷不应取利,把任何形式的利息视为高利贷。《古兰经》也明确禁止收取利息,甚*连目睹和记录产生利息交易的行为都不允许。(参见:Wayne A.M.Visser,Alastair McIntosh.A Short Review of the Historical Critique ofUsury[J].Accounting,Business&Financial History,1998,8(2):175-189.)熟年龄、心智健全的人和人,在自由行动、睁大眼睛的情况下,都不应当被阻止……在获取资金的方式上,以他认为合适的条件进行这种讨价还价;同样,任何人都不应当被阻止以自己认为合适且可以同意的条件向他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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