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否同时支持?现行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从性质上讲,就是违约金,因而,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不能再请求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做了约定,则出借人可以选择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利率上限计算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性质不同,从法理上讲,可以并存,合并计算没有依据,应依据相关规定各自认定合理数额。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逾期利息仍属于利息,仍然是资金的使用成本,其和合同期内的利息性质相同,只是产生的时间不同。违约金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款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第二,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依据不同。适用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约定,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而逾期利息的适用不以约定作为前提。第三,从违约金的作用看,违约金具有震慑、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若认为支付了逾期利息就不需要再支付违约金,则使得出借人被迫延长借款期限,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反而低于履约成本,这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图相悖。第四,那种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各有适用的条款,《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适用及数额调整有专门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也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综上,笔者认为,若借款合同中约定有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出借人要求支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与逾期利息的支付并不矛盾。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借款人可以依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请求调整。此外,若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高于借期内利率而具有违约金性质的,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应将高于的部分计算在内。
对借款人已支付超过法定上限部分利息的处理《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超过4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但若债务人已自愿履行,诉*法院时,债务人可否要求返还?德国法对此问题态度明确,即认为构成暴利的高利贷合同自始无效,即不仅利息条款无效,合同整体也无效。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只能请求返还本金,无权要求将货币使用期间的利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因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给付违反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州的《反高利贷法》规定,对于设有高利贷的借款合同,对尚未支付的利息,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债务人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即规定了惩罚性条款。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此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值得专门写文论述,本文不作深入研究。
总之,在司法领域对利率予以规制,就民间借贷的规范来讲,并非治本之策和长久之计,从长远讲,还是要靠政府正视、引导这一非正规金融领域的资金来往阳光化,为之建立发展平台和信息沟通平台,使供需双方信息对称,资金供应市场自由竞争。彼时,便可逐步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利率市场化的目标也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