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用地。通过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介绍我们知道,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与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方式相比,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因此国家在立法方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首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行为取得的。这种因行政行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本身应该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们切不可因为划拨是行政行为而认为划拨产生的是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同样可以创设民事权利。其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使用者应当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市场价格,而只是对原先的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同样要向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和安置。再次,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此处“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我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无期限”,而应当理解为“没有法定存续期限”或者“不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随时收回土地,终止土地使用权。不过,在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3.1.2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登记的条件(一)、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前提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也就是说,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无房屋等其他定着物时,该土地是可以单独抵押的,有房屋等定着物时,土地和房屋必须同时抵押。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36条第3款、我国《城镇国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取得的房屋可以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符合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低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可见,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