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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如德国、奥地利、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以登一记为生效的要件,但是购房人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双方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之前,这种只是一种债的效力,而且这时房屋尚未竣工,购房者取得的是一种期待权,只是有权要求开发商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的约定。在此期间,如果开发商如果将已预售的房屋进行处分,包括将房屋另卖给他人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者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或者因开发商破产或其他债务纠纷致使在建的这一房屋被查封,购房者则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赋予这种经过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以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保障了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但有一点要十分注意,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不动产预告登一记制度的确立,极大地限制了房地产开发商对已预售的商品房的处分权,包括将房屋另卖给他人或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倘若开发商进行此类处分,由于预告登记制度所具有的排他效力,会使这种处分归于无效。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是法律赋予购房者的一项权利,它与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商品房备案登记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卜记备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要促使商品房预售人将预售所得款项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从而维护买房人的权益。这种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是权属登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而仅仅是政府的一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手段。预告登记制度是以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无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人(如预售商品房的买受方)进行的,是.为预期得到的房地产权利而进行的登记,应当是权属登记的种类之一。刚刚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若干法律制度,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消除购房者买房时的顾虑,减少房地产纠纷,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其意义将十分深远。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机关应不遗余力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宣传,尤其是在实践中要对预告登记制度认真加以实施。而针对预告登一记制度的建立,我国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力度。如果开发商没有对其要预售的商品房到房地产部门进行登记,则广大购房者完全可以不买该房。如果开发商对其要预售的商品房到房地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则广大购房者就可以放心地购买该房,并同时办理该房的预告登记,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国土部门、开发主管部门、预售登记机关、抵押登记机关、银行、开发商和买受人等众多方面,因此必须加强信息共同与公开,而采取传统的媒体公示、布告、公文等手段实在难以达到这一效果,采取计算机信息管理是目前**进的手段。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将每个在建工程的基础资料、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房屋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号、预售情况、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集中管理,设置相关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操作都不能进行,从而树立起一道抵御风险的“防火墙”。商品房的买受人欲知自己要买的房屋是否抵押,只要到预售登记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即可。同时要加快房地产信息公开化建设,建立本地区的房地产信息网,对不法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网上公示,让广大购房者充分了解,使其再难以欺骗购房者。如果一个城市的相关各方实现了信息互通,就会有效地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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