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借款合同担保的条件借款合同的担保就是指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组织将款贷给借款人.使用时,由借款人提出一定的物资或财产,或者由第三人对伤款人的银行债务向贷款方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向出借人还款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人以自己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的方式,既有信用担保的性质,又有物质抵押担保的特征.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入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这是fir#人能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的一种信誉资格,一也是保证借款能够按期归还的重要条件;作为一种物质抵押担保,借款人用以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为财产必须是在市场上适销适用的,一旦伤款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可及时按照财产的价值将其处理,并从处理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财产不是适销适用的,就失去贷款保证的意义了,其结果是贷款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由第三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向货J人负保证责任的,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的担保方式.采取这种担保方式,要求保江入必须是具,代为硬行或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有代为履行或代偿能力的条件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资格,一是用于保证的财产必须是保证入合法、独立的财产;二是保证人的财产应人于或*少等于被保证债务的范围.据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其无独立的财产权利,是不能作为借款合同借款人的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不是从事工商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则产仅能均于慢行职责的目的,没有独立处分作它用的权利.因此,也不能作为借款合同借款人的保证人.二、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种类1982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和之后国务院制定的则首款合同条例》对保证责任规定了连带责任一种形式。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在借款合同中是指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既可句借款人,又可向保证人,还可同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求偿,保证人有与借款人负连带还款义务的一种责任形式.连带责任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充分地保还贷款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只规定单独的一种形式也有失偏颇.因为保证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借款人还有能力履行义务就要求保证人同时履行保证义务,就与保证这种法律制度的本来意义相悻了。因此,《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形式的基础上,规定了保证入补充责任的形式。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表现为,化款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应先向借款人求偿,只有出借人句借款人的农偿得不到满足时,才能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此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出亿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还款请求.这就是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立法所规定的保证入的“检索抗辩权”。这种权利,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的.《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该规定已经引入了保证人的补充责任这种保证责任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处理这类案件纠纷时,常出现无论当事入如何约定,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第10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保证人的保证贲任作了相应的修改,使《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保证责任相一致,这就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借款合同的保证纠纷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