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借款合同担保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具体承担借款合同担保责任具体如何承担.应当结合担保当事人的条件和资格,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有无约定和如何约定进行综合分析.(-)元代为履行和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国家机关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确认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无效保证合同或条款被确定之后,保证人应否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基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原理,无效保证合同或条款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发生总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但是,如果由于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了出借人的经济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保证人自身的过错产生在出借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债,它与保证责任的区别在于: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保证人自身的过错.所以,让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查明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和出借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是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的,保证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和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应由该企业法人承担.国家机关作为惜款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的,应当由该国家机关以其预算外资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借款合同到期之前,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借款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如借款的金额,还款的时间等.或者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借贷双方未通知保证人而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保证人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同出惜人所订立的,它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双方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讲,就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新的法律关系成立,意味着原来法律关系的终止,从属于原来法律关系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就终止了.(三)借款合同到期时,借款人有还款能力而出借入不向借款人求偿,合同意或时借款人又丧失了还款能力,对此,应分别本同情况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有关金融法规规定,银行有检查贷款是否按期归还和未按期归还的原因的职责或义务,出借人到期不向借款人求偿,实际上是一种过错表现形式.对于约定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在出借入到期不向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求偿、合同愈期、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对于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为其有借款合同到期时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贲任的义务,因此,无论借款人在合同到期还是愈期有无偿还能力,保证人都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出借人不求偿而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理,在愈期之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时,贷款愈期利息不应由保证人承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具体种类,应推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