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普遍存在。审判实践中,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些浅见,作为引玉之砖。借款合同保证是依据借款合同而产生的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即是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就是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二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保证,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可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保证合同确立后,保证人不仅与主合同的债务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与债权人也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借款合同的保证一经成立,借款合同就成为主合同,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人既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保证人既是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借款合同的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证作为一种从合同具有的特征是;(1)单务无偿性。保证合r.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义务主体是保证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主债权人对保证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同时,保证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也是无偿的义务。(2)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如被保证的合同终止,保证合同亦随之终止。如被保证的合同的债汉人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如果被保证的合同的债务人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即丧失法律效力。(3)补充性。保证人对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对债务不履行。在债务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时或债务人已开始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履行的性质。(4)独立性。保证合同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它并不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它在附从于主合同的范围内,又具有其独立性。也就是说,保证合同的履行性是相对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使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而存在。:。O·。。: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作用在于督促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切实保障债权g;g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定的担保条件,决定着保证合同是否能起到保证作用。因此,井非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成为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 首先,保证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试行)中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只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状 ,.4#t·“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此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担保人。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合法资产,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具备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即具有代偿能力是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在借款合同中,保证的是一种财产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保证人如果不具有代偿能力,它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何谓足够的代偿财产?一是财产的数额必须与他进行担保的范围相适应,即保证人的财产必须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这是因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相一致,都受其业务范围和营业范围的制约。如果保证人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那他就承担不了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