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依法不准履行,那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应属无效。因为,保证人为自己设定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前提已不存在,保证人自然也就失去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据。如果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而因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或所设立的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合法,造成保证合同本身无效,那么,保证人为自己设定的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无法律约束力。即使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保证人也不能依据无效的保证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是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为生效条件的,而保证合同无效,即借款合同所附条件依法不成立,那么借款合同就无效。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能依法成立,合同中所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保证人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或者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仍应由保证人或其上级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勺意见和第一百十一条关于“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 这种观点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因为,无效合同是一种无(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是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如果一方面确认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无从区别,也就混淆了有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和无效合同周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呢?《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研)复(198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88· 。b任”由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就决定了保证人不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住。③ 为保证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借款合同货款方的贷款,也就不负有返还贷款的义务。 因此,保证人对无效保证合同的产生有过错并因此而给借款合同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依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样,保证人要承担民事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偿责任,必须具备 的条件是;(一)保证人对无效保证有过错;(二)给借款合同贷款方造成了经济损 失;(三)经济损失与保证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