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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缺乏法律正当性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违反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统观我国相关规定,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还应追溯到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它是第一个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提出否定态度的行政规章,紧随其后的是1996年9月**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批复,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1999年10月我国《合同法》出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民间借贷,而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未违反《合同法》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不考虑《贷款通则》、**人民法院的批复的性质,退一万步说,将《贷款通则》、批复、《合同法》放在同等地位上,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可以肯定的。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存在法律冲突。一方面《贷款通则》、批复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持否定态度,另一方面有的法律变相地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例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管理人员在不违反公司章程或者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了企业向他人贷款的利息支出需缴纳利息税等等。由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可以看出,我国有关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有冲突。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未违反效力性规范。从《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都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目前所见,企业间借贷合同只是违反了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依然可以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初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仅代表的是个别部门的利益,说白了就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13 第3章L(间借贷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发言人,它发布的行政规章必然代表了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且仅仅是金融机构的利益。**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批复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再一次的保护。企业间借贷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对个别部门的利益有所损害。只考虑个别群体,而不考虑大局,此类法律不能得到认可。 3.2.4企业间借贷的理论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企业间借贷的理论可能性有如下几点:其一,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主体、标的、数量。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不同于合同成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同效力认定差别很大,受不同的立法精神制约。目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我国合同生效要件有三:一是主体适格,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的主体类型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等,而企业间借贷合同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由此可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在主体、标的上都符合法律规定,而数量上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键取决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只要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出于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认可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其二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因。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约定优先原则,根据概念可以看出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合同完全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私事,企业可以根据自由原则选择合同的相对人 企业,合同内容 借款,故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符合合同自由要求。就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而言,凭借国家权利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为公法,如宏观调控;国家不直接介入,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国家在对合同之债进行公私划分时一般认为是私权,即私法规定之权利。私权效力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是对意思自治的妨碍和干预。由此推断出国家强制性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就是对意思自治的妨碍和干预。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交易自由越来越被人们所渴求。在立法上,淡化了国家公权力对合同的干预,**限制的鼓励交易,合同无效的范围日益缩小。其三,符合企业人格完整理论。企业,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在法律上具有完整的人格权,最重要的表现在可以独立的支配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现代企业的建立,其根本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化气企业在此动机的驱使下,给自己的资本寻求最有效的投资渠道,以获取更多利益。企业将闲置的资金借贷给有需要的企业,能获得比存在银行更大的利息收入。从企业人格独立的角度来看,企业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谋求发展,资金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资金旳获取途径和简单:一种是银行的借贷,另一种就是自身的积累。银行的借贷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审批时间也很漫长,而企业间的借贷克服了这些缺点,程序简单、取得资本的速度快,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禁止企业间的借贷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序上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从而使其人格权不兒整。企业间借贷也存在着现实的必要性。一直以来,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出于垄断经营状态,伹是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越来越无法满足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其他信用形式的存在,而且企业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发展趋势。企业之间目的合理的拆借,只要保证借入资金不流入受限制行业,不仅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大有好处的第一,缓解了银行资金不足,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第二减轻了银行的信贷压力,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第三,社会资源有效合理配置,提高了配置效率,促进了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所以在现阶段,“作为一种补充银行信用的民间借贷形式,企业间偶尔的、临时性的相互借贷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存在的合理性,一味地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当然要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依赖于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商业银行的职能,完善金融市场的功能,同事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

企业间借贷合同立法完善企业间借贷合同需完善立法,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进行规范,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金融政策,实践中审理案件所依据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律标准不同,得到的判决也是不同的,即使是相同性质的案件,经过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法官之手,判决也是不同的。这使得司法的严肃性降低了,无公正可言。同时法官拥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权利得不到制约。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一套统一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司法标准。具体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应以自由、正义、交易安全和效益为价值准则,首先考虑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果是,直接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则再考虑合同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如果是,也直接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就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来确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前面已经阐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立法可以具体列明几种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形。把握上述总体的价值准则和步骤外,结合现实中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形式,有一些我们可以认可其效力:一是出于自愿相互帮助和协作,企业间无偿的借贷合同,其中合同中的其他内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均合法;二是出于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企业间借贷合同,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是出于自愿从银行借款,转贷给信誉差的企业,不加息或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几种企业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是有效的,这也是有条件承认和放开企业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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