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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须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复利须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复利能否得到支持,除了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外,最主要的还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的最根本的原则,合同的相关事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形成,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关事项之一的利息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否允许复利也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须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予以支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允许复利,那么当一方未履行支付利息义务时,利息可以计入本金,再次重复计算利息。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复利符合经济学原理许多人不赞成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中再次计算利息,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符合经济学追求**利润原理。试想,如果借款人将借款利息支付给了出借人,出借人将这笔利息再次借给第三人,那么这笔利息就变成了借款本金,本金是可以获得利息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借款人没有归还利息而剥夺了出借人获得利息的权利,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借款人故意拖延不归还借款利息,出借人追求**利润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到期的借款利息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除了双方约定是无偿的,否则按照对等原则也需支付相对应的费用的,这时利息可认定为所有权的使用费。

对复利的限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复利一方面对借款人有所约束,督促借款人按照约定尽快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另一方面也可能助长了出借人的不良心态——迟迟不向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获得更多的复利。所以,对于复利我们还是要有所限制。结合上述的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对复利的标准限制在“四倍”标准范围内。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如我们所知,“四倍”标准的得来没有任何经济学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对复利后的利率基数存有不同的认识,导致是否超过“四倍”标准结果不一,而且利滚利计算起来也甚为复杂。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定金双倍返还原则”,规定出借人利息计入本金后所获得的借款本息不能超过原借款本金的两倍。以此作为复利的限制更为合适。

什么是高利贷?学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国家说”,以国家规定的**限额为限,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即构成高利贷。也就是说这种观点允许约定利息高出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高出**限额。第二种观点“地方说”,以地方规定的指导利率为限,超过或变相超过即构成高利贷。这种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把利率的**限额权给了地方,各地方的**限额可以不一样,主要还是根据个地方的经济情况来确定,这是地方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约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利率超过标准利率部分无效。第三种观点“法官说”,以正常利率为限,超过或变相超过即构成高利贷。但是何为正常利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产生纠纷引起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功效。法官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为原则自由裁量。我国现行适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为高利贷。但是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对第二种、第三种观点更为青睐,认为两种观点的结合更为恰当,即地方政府规定一定利率上限,上限是动态的,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对上限加以一定程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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