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特点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特点与伤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以及其它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相比较,书面借款合同在诉讼上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义务明确性。当事人确立借贷关系时,实质上已在合同或借条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诉讼无非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而已。而其它纠纷,往往是非未明,需要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证据简单明了性。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均持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或借条为证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借款人无异议情况下即可径行判决,如有异议但又无证据推翻出借人所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出借人所举书证定案。而其它案件,往往要收集大量证据方能确定案件事实,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各方责任,显然要复杂得多。
3、实现债权的直接性。书面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一般不仅是为了明确债权,更是为了实现债权,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借款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而且毫无争议。而其它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往往争议较大,达不成共识,有待法院确定。
4、诉讼对实现债权之作用的局限性。借款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不在于提起诉讼的时间早晚。诉讼的作用在于当债务人有能力偿还而不主动偿还时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义务,但对无偿还能力者则于事无补。事实上,受诉讼时效期间较短的制约,出借人不得不诉诸法院,而一旦无法在法院判决后及时执行,就只好中止执行,而中止执行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终止执行,该案也就不了了之了。由于当事人不得不打官司,使双方伤了和气,增加了借款人的抵触情绪,借款人一般不会再主动履行义务。于是出借人要执行债务人财产就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院执行受人力、物力所限,往往一拖再拖,很难及时执行。
因此,事实上出借人最终往往无法实现债权。而如果不受2年时效限制,则出借人便有待借款人有钱才还的从容时间,也有见其有能力偿还即行起诉的选择时机的权利,以避免不管对方有无履行义务均得先行起诉并承担如此吃力不讨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