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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


立法完善

香港对民间借贷采取持牌照放债人制度,早在1980年香港就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范。《放债人条例》对放债人范围、领牌事宜、放债人交易事宜、放债人业务限制、过高利率、借约形式等作了详细地规定,把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台湾对民间借贷较为广泛适用的是合会治理。1999年台湾将“合会” 编入了“民法”债编第19节,将民间借贷法典化,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一些制度在 “民法”中有所体现。合会、会款、会首的定义,合会的运作规则、操作规程,会首、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会首的职责和权利,会首的素质及身份条件等在“民法”中有详细规定,使得合会有法可依。美国纽约州制定了《放债人法》,放债人也需申请放贷人牌照,"背景审查”程序严格而复杂,需要提供大量的申请材料,个人的需要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职业、家庭背景、教育情况、工作情况,更为主要的还是信用这一块的记录,以往的信贷历史以及曾经参与的民事诉讼、刑事犯罪、破产诉讼等情况、如果是法人的,除了法人一些营业情况、账目情况等外,还需要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提交自己的指纹,审查有无犯罪记录。美国《宪法》专门规定了私人交易利率受州际贸易条款监管。对高利率限制的权力在各州政府,每个州有每个州的限制额度,有的州甚*没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限制额度,而美国国会对此限额不予以干涉,但通过了相关法律界定“非法债务"的概念。英国的信贷消费有统一的《消费信贷法》立法规定,对具体的贷款形式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较为宽松且抽象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申请人适用“适合”性标准,对资本也没有设立任何“门槛性”要求;确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贷款人在每个阶段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确立了完备的追债制度,颁布了多部追债指南性文件;确立了成熟的负债管理服务,颁布《负债管理指导》,调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请人负债管理服务;确立了高度权威的司法救济制度和措施,司法救济范围广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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