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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延长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的必要性


论延长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的必要性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就借款合同而言,出借人如果不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就不能再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只能把希望建立在借款人自愿履行的基础上。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也是促使公民尽快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促进资金周转流通,以及不致因时过境迁而影响到证据的收集,便于政法机关能对有关案件及时、正确地处理。然而,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该规定非但没有实现立法的初衷,反而带来了诸多弊端,究其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和考虑到借款合同的特殊性,将借款合同等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而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太短的缘故。本文试图从实行二年借款诉讼时效出现的弊端入手,考察借款合同的特点,进而挖掘出其出现弊端的原因并提出适当延长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必要性。

现行借款合同二年诉讼时效的种种弊端首先,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使因借款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增多。许多借款人本不想打官司,只是由于借款期满后二年内,如无时效中断事由就要面临债权不受保护的风险,不得已而为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案件大幅度增加,这是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使不知道有此规定的公民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受我国传统观念影响,“只要欠钱没有还清那就永远欠钱”的观念深深地根植于老百姓之中,且由于受文化素质和法律普及的局限,一般老百性根本就没有诉讼时效的意识,因此,对这部分人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就会使无知而善良的人的债权受到侵害第三,为债务人赖帐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不在两年内实现债权就会丧失胜诉机会,因此,不少债务人就千方百计地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债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为使抗辩能获得成功,往往会做好以下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想方设法拖延还款时间,并作出种种许诺(但仅限于口头许诺),使债权人不在二年内起诉;二是不给债权人留下任何追索债权的证据,能回避则回避,尽量减少正面接触。待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时,债务人便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在查明确无时效中断事由确凿证据情况下,也只能依法判决债权人败诉。可以设想若是国家银行借贷,只要银行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银行在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再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就会败诉,居心不良的借款人就可以合法地占有国家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乃*更大数额的财产,而对于银行有关人员,司法机关*多也只能以渎职罪绳之以法,却难以确定其为故意犯罪,而渎职罪处罚是较轻的,有关人员根本不惜去冒此风险,何况大多数情况下只给予一般行政处分而已。第四,债权人难以举证,法官内心确认的事实与依法确认的事实往往相矛盾,增加定案难度。一般而言,债权人在借款期满后大多都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且在庭审中也会列举大量的具体的主张权利的事实说明中断时效,但由于有的债权人不懂得有诉讼时效制度而忽略了主张权利的证据的收集,有的是碍于熟人朋友情面不好意思向对方索要回执,有的是没有料到债务人竟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债务,还有的是因为对方不予配合均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所以只要债务人持否定态度,债权人就会败诉。何况,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向对方主张过债权也是非常苛刻的,的确难为债权人,很不合乎情理。因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无非如下几种形式:派人口头追、打电话追、发电报追、发函追。对以上四种形式中的前两种,债务人要么干脆否认,要么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承认确实对方来过人、来过电话,但却断然否认讲过追款的事情,而对此债权人也无法再进一步举证说明去人和打电话确实是为债务之事,对此,法官也难以定夺。对于电报和发函,由于没有送达回证或对方不肯出具回执,债务人如果否认收到过电报或函件,债权人就只能负举证不足的后果了。由此可见,由于主客观原因,要求债权人举证并承担该举证不足的后果,是不合情理的,不公平的。正因如此,法官往往会陷入二难境地:判债权人败诉不合情理,判其胜诉又缺乏法律根据。当然,如果诉讼标的较小,维护法律尊严仍不成其为问题,但如诉讼标的成百上千万,法官就难以定夺了,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法官就往往撇开诉讼时效问题不谈而径行判决。如此下判,说明了情理与法律的矛盾。第五,易使债权人利用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由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此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能合法地占有了诉讼标的物,也不意味着债务人从此就无还款的义务,而只意味着通过诉讼途径即官方渠道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鉴于此,债权人很自然的会转而求助于官方以外的力量去实现债权,如自己采取武力解决,借助亲朋好友力量解决,依靠单位采取行政手段解决,更有甚者利用黑社会力量进行解决。由此可见,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使债权处于一种不明确状态,官方解决矛盾的大门一堵,只能将矛盾推向了社会,如此一来,一方面使法院乃*法律的权威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为黑社会力量的生长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不利有序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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