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民间借贷的发展从非法化到合法化。円前,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近期温州等地民间借贷风波时指出,虽然目前我国在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但它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当然,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尚需区别对待和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混乱化到规范化。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了不被市场淘汰,民间借贷越来越规范。除了直接借贷外,大量正规的从事借贷业务的组织机构纷纷成立,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组织机构中借贷手续也逐步规范。借贷合同从口头借贷到书面借贷,合同内容也较为完整,借款时间、归还期、违约金、担保、借款额等都记载于合同中。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无偿到有偿,且利率持续走高。民间借贷开始之初,直接借贷很多是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有偿借贷逐渐占据借贷主导地位。资金的紧缺,借贷人的增多,是利率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民间借贷的发展从生活型到生产型。经济整体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靠自己基本可以解决生活性的开支,生活型民间借贷数额小,范围也变窄了。为了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自己的生活质量更上一个台阶,人们开始慢慢进入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性领域,这样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民间借贷的发展从自有资金到银行资金。前文阐述民间借贷概念的时候说到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随着货币政策和市场的发展以及民间借贷利率高且越来越合法化,银行资金也通过各种形式进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我们较为常见的就是现在的担保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民间借贷效力法律规定从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提出三要素原则,即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三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的。一般来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都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效力问题,从三要素来看,以下借贷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一)主体不合格,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情况签订的合同,这两种合同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借贷合同,这种合同是可撤销的,在此情形下,如违反国家利益,则是无效的。 (三)内容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贷合同,这种合同无效。除《合同法》外,**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复规定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间下列三种借贷行也属无效:第一是企业挂着借贷之名对外非法集资,第二是企业非法对外发放贷款,第三是概括性行为条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我国法律还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作了规定,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借贷合同无效将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