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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立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民间借贷立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关于完善我过民间借贷立法,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民间借贷的发展离不幵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健全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迫在眉睫。可以从下列步骤做起:首先制定全国性的单行法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质特征、形式、利率、诉讼时效等进行详细地规定,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明确民间借贷的市场主体,有条件承认和放开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打击违法的金融活动。其次,在单行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各个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的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进行修改,使其与“民间借贷法”相匹配。

第二,确立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体系我国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没有相应的准入门槛,法律中也很难找到太多的条文是对民间借贷准入加以限制的,民间借贷资本更是很难进入金融市场。一些民间借贷形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是法律未对它进行详细地规定,例如合会、典当。而一些民间借贷形式在准入设置上比较苛刻,在注册资本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有的注册资本甚*高于百万和千万。企业间的借贷也一直处在合理不合法的状态下。民间借贷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合法的,它同时弥补了资金市场的不足,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活力,民间资本的规范化需要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引导,这样民间借贷冰能呈现在阳光之下。这就需要一个主管部门能对这个行业实行准入制,即类似对待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样,发放牌照。这样既维持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能让资金出借人吃一颗定心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规定注册资金限额,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幵办借贷业务,主体标准放宽、注册资金限额降低;第二是资格审查,对放贷人的“背景”进行详细地审查,可以参考上述美国的做法。第三,加强民间借贷监管法律体制地下钱庄、高利贷、利滚利,这些违法的民间借贷影响了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秩序,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还历历在目,对他们如何进行监管是今后民间借贷发展的一艰巨任务。

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此进行了规范,建立相关法律,加强监管体制是当务之急的事情。确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监管主体:采取一头多元式监管主体,全国监管权在**,**再分派一家或多家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贵任到人。确立监管对象:所有民间借贷形式和主体,特别是非法形式,使其慢慢规化。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等情况,当事人以此避幵风险,使得民间借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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