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民间借贷立法的零散性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没有专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受到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约:《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2条规定了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第124条规定约定利率不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制约。《合同法》总则中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贵任等等都适用于民间借贷。除了《合同法》外,还有一部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产生纠纷作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那就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意见》一共20条,几乎可以说是条条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所作出的,例如第1条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第6条对借贷利率作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高出银行利率,但是上限是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第II条规定非法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提到的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等颁布、出台时间都已经久远了,上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和《若干意见》,其他的相关规定也在上世纪90年 30 第6章K借贷立法完善 :间 代,例如《意见》、《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批复,最近的也离现在十几年了,中国的经济一年一个样,更不要说十几年了,这十几年来,中国经济上了几个台阶,规制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已经无法与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就民间借贷立法而言已表现出滞后的趋势。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立法宗旨、时间又不一,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免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呈现出许多不一的地方,新法与旧法不一,法律与法规不一,法律与部门规章不一。《合同法》立法精神合同主体不受限制,但是《意见》中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且必须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一方是公民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处理,那么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就不应作为借贷案件处理,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应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而在《意见》中却看到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受到法律保护,这不是前后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