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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字之差,相差万里,**的相同之处在于产生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都是法定。两者不同点主要有:第一,法定事由不一样。中止的事由是客观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中断的事由是主观因素,例如诉讼、权利的主张等。第二,法律后果不一样。

通俗说,将诉讼时效期间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诉讼时效幵始到中止(中断)事由开始,第二个阶段是中止(中断)事由开始到中止(中断)事由消灭,第三个阶段是中止(中断)事由消灭到诉讼时效结束。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将第二个阶段扣除,诉讼时效期间等于第一个阶段加上第三个阶段;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扣除,诉讼时效期间从第三个阶段重新开始计算。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次数一直是诉讼时效中存在问题。就民间借贷案件来说,出借人基于某种经济利益而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但是为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保障自己的请求权不被消灭,导致不少出借人滥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违反其设立的根本宗旨。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中有一项是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撤诉都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举例来说,民间借贷的受理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时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出借人的诉讼时效又得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期间出借人又能获得更多的利息。如果出借人不断利用这一立法缺陷,不予受理和撤诉轮番运用,借款人的利益就将受到极大侵害。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均是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以民间借贷为例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次数没有限制是不行的,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对诉讼时效中断次数予以限制。

对于诉讼时效20年期间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20年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有人认为20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还有的人认为20年期间属于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间。笔者比较认同的是**一种观点。 20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原因有二:其一是因为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而20年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情形;其二是在起算点上,20年期间起算点是权利受害侵害之时,不管权利是否知情,而诉讼时效起算点以权利人知情或者应该知情为适用条件。20年期间不是除斥期间原因也有二:其一是据目前法律所规定,除斥期间固定为1年,与20年不符;其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20年期间届满权利人实体权利还存在,只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胜诉权丧失了。综上分析可以看出,20年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

20年期间的制定存在着缺陷。首先它与一般道德相违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人们民间借贷中常说到得一句话,欠了他人的钱就一定要归还,它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一般道德标准,也成了某个时代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20年期间在民间借贷中通俗地说就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借款人不归还借款之R起20年内,出借人没有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可以不用归还借款给出借人了。这就与我们所提的一般道德标准背道而驰。20年期间将借款人的实体权利即债权都归于消灭了。其次民间借贷中20年的起算点存有操作缺陷。20年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一直未向出借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也就是权利没有被侵害,那么20年最长保护期间枉担虚名,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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