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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探微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探微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梁某之夫毛某于2001年6月16日借给好友黄某现金10000元,双方未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2003年2月,毛某因车祸去世。梁某手持欠条多次向黄某催款。黄某只口头答应还款,但以手中无钱为由推拖,而且双方也没有确定具体还款日期。2009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以该笔借款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偿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供两年内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证据。

案例2:2002年,张某借给刘某4万元,但之后刘某夫妇离家到了外地。张某觉得自己手中握有借条,再加上刘某的房产还在村子里,不怕对方赖账,2007年,张某得知刘某夫妇回家,在向其讨要债款未果后,诉*法院。法官看完案卷后发现原告借条上的还款期限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没有任何二年期间内有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公民生活当中常见的普通民间借贷行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是很明显,因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权人的胜诉权将不能得到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规定的除外。实际上,民间的借贷现象大量存在,笔者关注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此类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范畴所谓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的借贷融资行为。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借贷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借贷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借贷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行为,借贷双方可以就借贷数额、借贷标1999年《**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借贷期限、利息等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其原因就在于其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民间资本的规模和其在整个经济格局中比重不断增大;其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受信贷政策影响向国家官方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孙大午案、杜益敏案等案件的出现其实都是在这样特定情境下产生的。其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介于篇幅和其特殊性,笔者在此文中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除上述内容外,还有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笔者称之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此种个人之间的借贷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因此也就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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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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