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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效力的法律缺陷


民间借贷效力的法律缺陷

民间借贷法律效力规定中最为突出的缺陷就是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目前我国仍然严格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一概无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个原则有所松懈,有消息称央行将要修改《贷款通则》,废除第61条的规定。笔者对此做法表示赞同,以下将着重阐述企业间借贷效力问题。

企业间借贷效力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指企业法人(除金融机构)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一方将一定的货币资本借给另一方使用,使用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合同。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主要有两种变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直接确定借贷法律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等;另一种是变相的借贷合同,以其他合同为表现形式,实质上是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实践中经常看见的投资、联营、塾付资金、贸易补偿、融资租赁、存单、票据等实质上都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企业间借贷产生的根源企业间借贷产生的外部因素以下几点:第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剧烈变动性。传统的计划性经济体制下产生了计划性银行信贷分配制度。我国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计划性银行信贷分配制度下,两大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均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国家财政提供。企业投资没有风险,竞争更加谈不上,所以没有必要通过企业间相互借贷来筹集资金。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生存压力增大,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增大,传统的金融市场资金供应渠道单一,银行作为我国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只能满足企业的一部分需求。在银行不能帮助企业走出资金匮乏的困扰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发展新的企业借贷方式,企业将的借贷成为其中的一种形式,以此获得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资金。第二,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速度飞快。随之改变的还有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前几乎不存在企业融资渠道,但是现在放幵了金融市场,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但是,这种融资渠道的变宽成效不大,民间金融的资金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企业间借贷产生的内部因素是企业剩余资本的円益富足。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企业的资金日益增多,特别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一些大型的、效益好的企业,资本的累积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在不需要扩大生产的情况下,企业产生了大量的剩余资本。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化,将富足的资本借贷给其他企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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