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中债权实现的时效障碍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中国近一百多年的社会变迁中,法律转型最引人注目。原因在于法律文化本身和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现实一直存在着对立和交织。法文化的诉求最重要的理念便是程序、证据、效率、法治。但是“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人的生活态度,决定了维系中国社会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礼俗而非法律,是道德而非宗教,是情意而非权利义务。”传统伦理型社会时期的中国具有非常典型的熟人社会特征。情意是人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尽管经过建国六十年的变更,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制度改革,但这种影响却仍旧广泛存在。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往往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的信任为基础(或者也不能排除碍于颜面的原因),以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关系比较简便、灵活,更是出于信任,因此,民间借款中口头形式居多,未留下借条等证据,为日后的调查取证带来极大的不便。
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产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又往往是私交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即使留下了借据,债权人也往往碍于情面未能及时行使债权,甚*有些债权人对诉讼时效一无所知。当债权得不到保障时,债权人即使选择付诸公堂也会因为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实现自身权利。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它法律关系相比,此种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特殊性就在于适法主体法律知识的缺失,苏力曾提到“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尽管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推广,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从现实意义上理解,法律知识、法律服务的普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还远远没有形成规模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会因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参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度提高,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出现。民商法中诉讼时效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实际上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权利人丧失的仅为“胜诉权”而非诸如债权等实体权利(胜诉权概念源于前苏联法学家顾尔维奇的二元诉权论。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我国援引了前苏联的这种理论)。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诉讼时效届满却使得实体权利成为一种“裸体权利”,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缺乏国家公权力的支撑,这种自然债务的权利人实现权利的**途径就是期待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权实体权利的实现几乎没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