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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企业之间借款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理论与实务界有多种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2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诉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3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是自始无效,应当以借款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4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笔者倾向于第4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对企业之间借款应确认其“合同关系无效”,不应认为其“合同无效” (一)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时。“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行政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因此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是无效的。行政法规禁止的是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对民事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的法律后果是对企业之间借款行为的存在价值予以否定,但并非否定出借人享有的借出款项本金部分的财产权利。因此,从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对象来看,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是无效的,由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借款关系也无效。但用以证明企业之间借款关系存在的合同是否全部无效呢?答案是未必。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借款行为的证据。借款合同中的内容,如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名称、借款的数额、借款的期限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论是否说它无效,它都存在,其证据作用仍然有效。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使用该笔借款以及款项数额,其依据是合同;出借人基于借款合同来履行义务,从而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收回借款的权利。即使借款关系被确认无效,按照无效返还原则,借款人返还借款给出借人的依据仍然是合同。;” 确认企业之间借款关系无效,实施的是国家干预原则,对其已经进行的借款行为适用的是返还原则和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它否定的是甲企业借款给乙企业使用行为的存在价值乒其目的是为了使其不合法的借款行为回复到合法状态,消灭其企业之间借款法律关系的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是也不能否定借款行为事实的存在和记载借款事实的合同这一证据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所谓“没有法律效力”是指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发生履行效力,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事实上,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仍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这一证据事实。依法确认企业之间借款关系无效,按照无效返还原则,借款人返还借用的款项,仍要基于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来确定。只是出借人基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欲取得利息这一主要的预期法律后果不允许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还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谓“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是指合同的某部分条款与其他条款相比较,应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内容与合同整体具有可分性。这样还能保持其余部分的效力。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整个合同关系效力继续存在。在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中,由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国家只保护出借人对本金所享有的权利,但不保护该合同约定的利息,该利息部分应当依法收缴国家所有。合同约定的本金条款与利息条款具有可分性,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应当说企业之间借款关系无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本金数额部分,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企业之间借款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本金可以返还”。如果把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说成无效,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包括借款本金与数额、借款期限、出借人、借款人等则自然是全部无效的,那么,“可以返还”的“本金”数额应当依据什么来确定?该“本金”返还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说明该条文中的“合同无效”并非是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均无效,而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与无效的合同关系有相对独立性的合同内容仍然有效。因为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无效,将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也无效,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无效”的提法不妥,确切地说应为合同关系无效。果的规定,是指自合同成立之时起,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发生履行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宣告合同关系无效的判决与撤销合同关系的判决都属于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即依照判决的宣告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这里的“形成力”本身发生于形成判决确定之时,但作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判决标的合同法律关系则溯及既往地消灭了汾。没有被判决宣告无效的合同关系或没有被撤销的合同关系,仍然是客观地存在着。因此,合同关系无效,在诉讼中要由人民法院形成判决予以确认或撤销。合同关系自始无效,是基于对合同关系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的形成判决开始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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