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适当延长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的必要性


适当延长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的必要性

从审判实践中看,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二年诉讼时效的确存在很多弊端,从情理和法理上看,也存在诸多问题,更与该立法本意相违。首先,情理要求对二年的时效期间作适当延长。二年时间,稍纵即逝,而一过二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债权,债务人债务就得以豁免,未免太随便了。依此现定,债权人之所以丧失债权**的原因就是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两年内曾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而债务人的债务之所以得以免除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事实上权利义务的确定建立在这样的事实上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债权人不起诉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一,中国老百姓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欠债就要还,没有其他道理可言,无法接受二年内不起诉或不主张权利就丧失债权的法律规定,而置有关法律规定于不顾;第二,由于受教育水平及普法的局限,中国很多老百姓尚未知道有此规定,短期内也无法使大部分人都懂得有此法律规定;第三,中国老百姓受传统观念影响非万不得已不愿打官司,有的因标的太小认为无必要打官司,有的是因为没有钱,打不起官司,也有的是认为对方无钱,打官司反要倒贴钱而不打官司,还有的是听信对方的许诺或找不到、通知不到债务人而不打官司,更多的是债权人口头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延期还款要求而不去起诉。上述种种事由都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债权人没有向法院起诉的原因,而这都是要么出于无知、要么出于不得已、要么出于宽容,按理均不能归责于债权人。而法律偏偏不管这些,反将在二年内债务人向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如举不出证据证明就丧失债权,而该证据又是最难收集的,使出借人自借款开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见该规定是比较苛刻的,很容易使债权人的无知、善良与宽容成为债务人合法对抗债务的借口。其次,法理也要求对二年的时效期间作适当延长。一是如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就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相配套,但我国还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此留下了权利义务的真空,在法律制定上不够完善。二是没有分清借款与侵占的区别。不少国家规定有长期占有若干年即属合法占有的取得制度,该制度是基于产权不明确而占有,产权虽明确却强行占有,但权利人不起诉或不主张权利的情况,特别是产权不够明确或虽明确却强行占有,而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即将占有物归还,因此适用取得时效较易理解;而借款则不同,其从一开始产权就是明确的,且也不存在主张权利或诉讼完全可以实现权利的情况,因此,其不具备在短期内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条件,不能生搬硬套取得时效制度。再次,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也要求对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作适当的延长。从借款合同的特点看,适用二年诉讼时效也是不合适的。第一,不利于稳定经济生活现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在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但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义务本来就是明确的,没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必要通过诉讼加以明确,而由于出借人在诉讼时效过后才起诉或不起诉时,该权利均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也没有规定债务人可因此而享有该债权,故而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处于一种更不明确的状态,就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确立和社会的稳定;第二,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无助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时,诉讼只能徒增债权人的讼累,而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三,对借款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因时过境迁而影响到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确认问题,因为其只要有合同、收据或借条即可予以确认,所以两年诉讼时效对促使当事人及早举证方面并无意义。但是,二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关系并不等于借款合同就不应规定诉讼时效。权利义务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得到解决,毕竟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确立和稳定,因此设立借款诉讼时效也仍然是有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发,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作出较为适当的借款合同关系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以笔者之见,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以20年为当,理由是:(一)20年后则全民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水平提高,因无知而错过时机者只占少数;(二)债权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是否打官司、何时打,不易因轻信许诺或宽容而坐失时机;(三)长期不履行债务,必定有特别的事由,债权人完全可以从容地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四)即使债权人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败诉也无怨言可说,比较能接受现实。总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规定借款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制度,无论在道义上、法理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均存在许多问题,与设立该制度的目的相悖,于社会安定团结不利,和人民群众的正确法制观念的树立相违,因此,应适当延长为20年,以**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给赖帐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更有利于不将矛盾推向社会,使我国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