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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建议

适当延长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限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3种: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它和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的不同之处在于起算点的不同,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而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从整体看我国的诉讼时效规定均偏短,一般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所适用的即此类诉讼时效)仅为两年,其立法用意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要求按计划行事,并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仅仅两年的诉讼时效却往往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每年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的债权,仅银行贷款数额一项数额即十分惊人。公民之间的债权实现就势必受到更大影响。在民间的借贷关系中,相当多的债务人也开始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规避法律,以恶意逃避债务。此时的诉讼时效制度已经违背其设立之初衷,成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恶意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大量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某些情况下时效制度正在频频威胁着弱者的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笔者建议参照各国立法例折中为5年为宜。以上结论笔者将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和比较法的角度予以分析:

1.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立法者对社会的认知状况直接规定着法律的创制结果和法律的实施效果。法律规范能否得到预期的适用效果就取决于能否清醒地正确地认识中国,认识中国社会,认识中国文化,认识中国传统。法的成功运行需要它能系统表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价值理念,能将其倡导的法律正义内化或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体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根据现行的诉讼时效规定,一旦债权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无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一点显然超出了人们的共同道德心理底线,与中华民族的善良之风相违背。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一向是人情味十足。要求债务人留下借据已属难得,在生活当中也有很多人并不愿意在短期内就前去讨要债款,亲朋之间的借贷往往更是如此。两年的期限显然太短。这也是笔者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原因。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政策都是该民族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的制定应当面对中国的问题,中国的世俗,中国的社会。

2.国外相关立法从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均较长(我国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有的国家表述为消灭时效)。德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2008年6月,法国议会为了与欧盟其它国家诉讼时效体制接轨,将诉讼时效大幅度减少,一般诉讼时效由30年减为5年,但不动产物权和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仍为30年,房屋建造商就房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是10年;人身伤害责任赔偿诉讼时效也是10年;厂商和专业人士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是2年。即便是经过修改的法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仍然远远长于我国。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瑞士民法典中只承认债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而对于涉及人身权等其它权利,则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较长的诉讼时效本身体现了对于权利的尊重,有利于维护权利的安定,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将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不仅合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和世界接轨。而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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