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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律缺陷现行法律中,对诉讼时效只是概括性地陈述,很多具体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没有明文规定,还处于空白期,例如未定履行期限的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理论界都存在多种意见,诉讼时效中起算点“权利被侵害”没有确切的解释。由此导致诉讼时效判断不一。同时我国诉讼时效期限比较短,无法达到设立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初衷,反而可能影响到经济交易的不安全。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律完善

为了弥补我国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缺陷,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益口:第一,民间借贷单行法规中详细规定诉讼时效情形迫于现在的形势,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呼之欲出,诉讼时效作为民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在其中设立专门一节全面、明确地予以规定,扩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这当中可以考虑废除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如前面所阐述,20年期间存在着不少缺陷,笔者认为应该在民间借贷法律中将其废除。同时,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诉讼时效中断次数也可予以限制。第二,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纵观外国的诉讼时效,台湾、德国、円本诉讼时效期间15、30、10年不等,时间均较长。而我国诉讼时效期限显得太短了,只有两年。另外,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初衷在于保证市场经济的交晃安全,但是2年短期的诉讼时效所带来的后果违背了此初衷,不少人利用短期的诉讼时效来逃避债务。较长期间的诉讼时效是大多数国家制定法律的风向标,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规定诉讼时效意思自治私权利中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权利人的根本权利,它使得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借贷协议中自行约定诉讼时效有了理论的依据。约定诉讼时效可长于也可短于法律规定,甚*放弃诉讼时效也行。放弃诉讼时效从法律上有迹可循,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丧失的胜诉权,实体权仍然存在,若借款人自愿将借款归还给出借人,借款人的权利还是得以保障。这也就是借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的体现。

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复利,俗称“驴打滚”,又称“利滚利”,指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关于民间借贷复利,中国人民银行没有直接的规定,但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定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收取复利问题。相关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1年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该办法赋予金融机构主动收取复利的权利,即对借款企业不能归还借款的,银行可以主动将利息转入企业贷款账户中作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借款本金计算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到期不能归还利息的,利息可以转为本金再次计息;金融机构向企业借贷的就不能一概论之,以借贷资金用途来进行区别,用以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可以计收复利,而对于基本建设资金就不能计收复利;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也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收复利。以此进行猜想,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复利倾向于采取赞同的看法。我国法律对于复利的看法是一个由不予保护到限制保护的过程。1988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一盘否定了公民间民间借贷的复利不予保护;199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对复利采取限制保护原因,即以谋取高利为目的的复利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如果超出我们所熟知的“四倍”标准,超出的利息得不到保护。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复利的问题应适用后者,也就是限制保护。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七条规定做法各不相同,理解存在着偏差。一种做法是在不是牟取高利和利息计入本金后的利率没有超过“四倍”标准这两个前提都符合的情况下,复利得以保护;另一种做法是对于复利一概不予支持;还有一种做法是允许适当计算复利,但是利率不能超过“四倍”标准,超出的利息不予支持。这种做法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也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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