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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在法律上的*关重要性


诉讼时效在法律上的*关重要性

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关重要的,它关系着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一种制度,是一种丧失权利的制度。权利所有人在特定的时期内没有行使其权利而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针对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谈到诉讼时效,不得不提到前苏联法学家顾尔维奇提出的二元诉权论,它将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我国援引了此种理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既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同时也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而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享有的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实体上的胜诉权则丧失了。换句话说,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但是在法院难以得到公权力的支持,实现权利的**途径就是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有:1、存在请求权中。2、怠于行使请求权。出于对义务人的保护,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则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3、怠于行使请求权的事实持续存在。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常见的几个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目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权利侵害说,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权利的诉讼时效从该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一;种是权利产生说,即权利一经产生,诉讼时效即幵始计算;**一种是权利可行使说,即权利在可以行使之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我国采取的权利侵害说。

下面我们阐述几种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第一,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有“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或者“XX天之内还清”等字样,这就是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因为我国采取权利侵害说,规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请求权什么时候受到侵害呢?很明显在还款期限也就是履行期届满时,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出借人的债权请求权就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就从届满之日起幵始计算。第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在什么时候可认为受到侵害呢?要分不同的情形:如果出借人一直未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或借款人也未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无所谓诉讼时效,因为出借人的请求权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处于未启动阶段,出借人向借款人催促还款或借款人表示不还款,诉讼时效才得以开启。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并给予一定还款期限。这种情况类似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约定还款期限情形,只是这种还款期限是借款后借款人给予出借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约定还款期限相类似,在给予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诉讼时效从给予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円起计算。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并未给予一定还款期限。众所周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之日起计算;有的学者认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而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之日起计算。

笔者较为认同后一种观点。依据我国的权利侵害说,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产生诉讼时效,而当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时并不表示出借人权利受到侵害,只有在借款人拒绝还款时权利才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产生。第三,分期归还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借款的归还有一次性全部归还,有分期归还,一次性全部归还借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很好理解和操作,但是分期归还借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来确定呢?实践中见解不一,有人认为因为借款是个整体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应该以**一次归还借款届满之円起计算;有的人认为因为确定了分期归还借款,可以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每笔归还的借款是独立的,独立的借款诉讼时效也是独立的,分别在屈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笔者更认同前一种看法,以一张借条来说,一张借条就是一个民事行为,这张借条规定分期归还借款只是在还款方式上与其他借条有所不同,但它仍然是一个民事行为,一个民事行为只对应一个诉讼时效,故这张借条应只有一个诉讼时效,只能以**一次还款期限届满之円起来计算。此观点在**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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