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民间借贷概述
不科学的说法,把民间借贷仅仅说是一种资金拆借行为,没有准确把握住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第三种说法将民间借贷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和单位也是不科学的,民间借贷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绝大多数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还存在个别的特例,有的民间借贷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在稍后的民间借贷一些见解中将进行详细阐述);第四种说法认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除了货币外,还有实物和其他财产,许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由民间借贷概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预,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具有完全自主决定权,同时对自己的行为也能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的主体还必须具有完全的货币交易自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所提到的民间借贷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需要说明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间借贷,其效力需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得到有权的完全民事能力人的追认。公民对自己所有的货币是享有完全的货币交揚自主权。法人按照设立的法律依据来分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这类法人具有严格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制度,货币交易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受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这类法人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具有稳定的组织和独立的名称,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概念中分析其他组织也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由民间借贷概念可以看出,提到民间借贷,人们的第一反应是借钱,钱就是所谓的货币。学者观点中第四种民间借贷概念认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除了货币外,还可以是实物和其他财产。许多学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但是笔者与此看法一致,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虽然货币在现今金融社会中是不可替代的,在实物即商品极其丰富的商品经济时代,有些实物同样也是不可替代的。无法替代的商品只能通过借贷来获得满足,这不是单纯的货币所能解决的。
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价值化,货币借贷可以通过利息、利率来实现价值的**化,而实物或其他财产的借贷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进行价值转换,以转换的价值为基础再通过利息、利率来实现价值的**化。第三,现实中,实物借贷仍然是主流,但是不少学者提出,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应由“单一的货币形式向货币与实物并举? ”。由民间借贷概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其主要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以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为标准和参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如高于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现扣利”的民间借贷,“利滚利”的民间借贷等。虽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有些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与现今经济发展己经不适应了,但是就目前法律而言,这些民间借贷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相对于的是主体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它是除金融机构以外主体之间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形成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