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源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和意志自由,是指当事人依自身意志,自主参与管理私人事务,创设权利义务,自己行为自己责任,而不受政府和其它单位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2008年由**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诉讼时效适用中的体现。而在此之前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甚*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2008年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这一条款正是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中,民事主体依自身意志行为与责任,排除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过分干预。法官不得主动适用时效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通行作法。如法国、瑞士、日本等国。更为关键的是这也体现了在法律领域中与道德的融合,是实体权利人权利得到真实实现的有效保障。
关于意思自治,法学领域内的争论往往还集中在另一个问题———时效利益的放弃。时效期届满后,义务人放弃时效权益,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我国法律当中是被允许的,理论根源在于我国的诉讼时效采用的是诉权消灭说,权利主体灭失的是一种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笔者在此文中要探讨的问题在于义务人可否在时效完成前放弃时效权益,亦或与权利人约定时效期间?目前在我国,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得订立缩短或延长时效期间的协议以及预先放弃时效权益的协议(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2008年8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国家试图运用这样的强制力量敦促权利人及时处理必须在短期内处理的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过分地强调了秩序和稳定,而忽略了对于权利的尊重。改革开放三十年,共和国推行法治的道路上最值得关注的便是对权利的重视。《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每一次新法的出台和变更都会让人看到权利的张弛。任何一种权利都应该是神圣的。有借据等充足的证据作为保障,却不能实现真正属于自己的权利,虽然法官们的判决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但这样的事情发生,却总使我们的理性受到挑战,引发人们去思考何为正义与公平。而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如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证据留存困难等)就使得在诉讼时效法律的适用中具有了一种值得关注的个性。笔者认为,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在借贷协议中约定诉讼时效的事项,义务人可以事先放弃时效权利。或者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当事人约定长于或短于两年的诉讼时效。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学理上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会使权利人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逼迫义务人同意抛弃,逆境中的义务人如果是被迫同意,这样便损害了义务人的利益,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而笔者认为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应该是私权利人的根本权利。如同当事人在进行借贷行为时,约定了合法的高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也正是基于权利人的优势地位一样。债务人事前与债权人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甚*于放弃诉讼时效都应该具有合理性。2008年6月法国对民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变革,新法允许当事人通过合约的形式,对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进行增、减,但约定的时效最少不得低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这一立法变革恰恰契合了笔者的观点。时效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保护而不是剥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只要权利主体合法持有某种权利,社会就不应当通过立法无端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具有权利事先约定,选择时效权利,切实保障债权实现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律的世俗性要求一国的法律应该具备一种品质———关怀弱者。和生产经营的厂商相比,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男权社会中,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和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是弱势群体。法律的真善美在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怎样实现弱者的真正权利,体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和公平。相对于各种法人组织,事业单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和特有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在国家法的整合体系内也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基于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具有其特殊性,应该在立法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