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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笔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纠纷该如何处理

2001年6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接到吴某的起诉状,该诉状称,原告吴某在1998年7月曾借款5000元人民币给李某,并立下借据载明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债务到期后,李某分文未付。*2001年5月,吴某委托律师催还这笔债款无果,遂于2001年6月底诉讼*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经县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但是,原告吴某和被告李某却又在法庭主持下于2001年7月初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对该调解协议究竟应如何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达成的还款调解协议无效。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巧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1年又6个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如果被告李某不能够依还款调解协议自愿、主动地付清债款,法院就不可以强制执行本案。理由是,原告吴某所诉之借款,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1年又6个月,但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即被告李某书面承诺自愿履行债务),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虽然吴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这笔借款毕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吴某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李某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尽管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法院对该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当李某自愿、主动履行承诺即履行还款,该调解协议才能生效,而不能靠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使还款得到履行。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还款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法院可以依此调解结果处理该案。理由是:一方面,本案中的借款纠纷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还款调解协议,表明李某系自愿履行债款义务,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的司法解释,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笔者注)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吴某所诉之借款,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双方又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这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双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这个还款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就不受原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其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因此,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应当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吴某的这笔借款能够依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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