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
如果说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那么监督与救济就是防线中的防线,如果监督与救济没有完善的机制,那么诉讼中的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从保护,诉讼就只能成为非法利益人的谋利工具。为此,必须重视监督与救济机制在诉讼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此杜绝虚假诉讼,净化社会秩序,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能从立案到**的裁判以致执行,经历了很多诉讼环节,也有很多法官或单位参与其中,但如果都没有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的识别,那么不得不说我们在诉讼程序中的监督模式是不健全的;若在虚假诉讼的裁判生效或执行结案时,经第三人举报,发现此案为当事人双方蓄意串通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意在侵吞他人财产或获得非法经济利益,那么此时,救济机制必须要发挥作用,如果救济渠道不畅通,救济措施不到位,那么即使发现了虚假诉讼也是枉然,也只会看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虚假诉讼侵害。我国在立案之初就应该对诉讼加大审查,当然此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审查应限于形式审查为主,同时不应侵犯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因此,审查的范围基本看是否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双方是否适格、案情是否明确等等。在诉讼前的准备阶段, 18 也不应该只是草草的浏览下案件的大体内容,应该把相应的公开及监督工作做到位,比如通过法院网络平台或宣传栏加大对相应案件的通告,在审前准备阶段要加强对案情的实质审查,以期将虚假诉讼发现在萌芽阶段;在诉讼中也要全力贯彻除特定案件外的公开审判制度,既可以保证审判公开透明,也可以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同时,对与此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及时通知,必要时可以通过第三人制度加入到诉讼中来;在审判后的执行阶段也要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通知,以免因为不当的执行而伤害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对现有的再审程序进行优化,尤其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再审程序进行合理的积极的建构,保证违背事实的虚假诉讼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济,切实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也要通过其他渠道对虚假诉讼进行及时的识别和救济,只有将多部门多渠道的联合才能有效扼制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