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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虚假诉讼综合防治机制


加强虚假诉讼综合防治机制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各机关的密切配合、协调合作,就查处、移送、处罚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必要时可联合出台 26 相关规定,构建共同的查处机制,加大打击惩处虚假诉讼的力度。其一,线索发现机制的构建。依据实务经验逐步构建完善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制度,在识别审查案件线索时,注意以下情形: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明显不合常理,关键证据有伪造可能的;原被告间存在特殊关系如亲朋好友或利益相关者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模糊的;原被告没有实质性的诉辩对抗,配合默契,被告对争议事实基本自认的;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结案或异常容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案外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有证据证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当事人为规避执行与第三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等等。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二,协作配合机制的构建。加强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实务中遇到的虚假诉讼相关的普遍性问题共同研究查处方案,促进更准确有效的预防与查处。其三,线索移送机制的构建。法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时,可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查处,对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予以训诫或处以罚款、拘留,若发现情节严重,触及刑法的可以移交检察机关,由其决定对犯罪事实予以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发现线索可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其侦查权对有关虚假诉讼查处及取证,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各机关需在程序法规定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查处案件,需要制定系统的高效率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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