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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应对


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应对

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2010 年 2 月 8 日,江某被杨某起诉,起诉金额为 41.9 万元(本金 25.4 万元)。同时,江某的房屋出让款被法院冻结。2010 年 3 月 23 日,江某为了达到少还某债务的目的,伪造了 4 份“借条”,请 4 位亲朋起诉自己,概况如下表所示: “原告”的姓名 “借款”金额 借条落款日期 起诉日期 调解日期章某某 26 万元 2009.11.19 2010.03.23 2010.04.12 赵某某 30 万元 2009.12.16 2010.03.23 2010.04.12 陆某某 30 万元 2009.11.25 2010.03.23 2010.04.12 齐某某 25 万元 2009.12.07 2010.03.23 2010.04.12 2010 年 4 月 12 日,江某分别与杨、章、赵、陆、齐 5 人分别达成协议,法院也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5 份调解书。江某与杨某的主要协议内容是:江某仅需在 4 月 13 日前归还杨某欠款本金 25.4 万元。江某与其他 4 人的主要协议内容是:在 4 月 13 日归还本金。杨某因江某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归还欠款,便到苏州平江法院申请执行,发现所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江某的房屋出售款 60 万元,而自己再与其他 4 人共同分割这笔钱时,自己只能得到 10 余万元,其余 13 万元债权将无法实现。2010 年 5 月杨某以另外 4 起案件存在虚构嫌疑向检察机关申诉,苏州平江检察院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向法院建议再审该 4 起民间借贷纠纷。苏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平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与章、赵、陆、齐 4 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事实后,于同年 6 月 2 日裁定再审。再审期间,章、赵、陆、齐 4 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平江法院认为四人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撤销四份民事调解书,准许原审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并决定对江某处以罚款 4 万元(每个案件 1 万元)、司法拘留 15 天,对章、赵、陆、齐每人罚款 5000 元。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结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声 8 称,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被告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向原告借款共计 5 万元整,并于借款同时承诺还款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23 日。并且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借款的借据为凭证。但是等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拖欠债款,原告多次追讨终是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权,无计可施,出于无奈只好将被告一纸诉状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追回被告拖欠的债款,实现自己的债权。被告答辩称其实际上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但是自己并不是故意不偿还债款而是手头上实在没钱,不是不愿意,是没有能力偿还,但是虽然自己现在没有钱,但有一辆归属自己名下的桑塔纳车,希望可以用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辆车来代替清偿自己所欠的债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惊奇地发现双方的调解的意愿非常高,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而且对案件的事实均无任何争议。法官觉得事有蹊跷,便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叙述并不完全一致,法官的再进一步缜密询问之下,毛某和利某“阴谋”无以为继,被法官识破,而以失败告终。法院识破了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以后,向双方释明了不利法律后果,毛某撤回了起诉。10 借助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看法: 1、虚假诉讼中双发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特殊,一般我们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是传统的亲密关系,即通常为亲属、朋友或者同学、战友等常规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的多样化,经济关系也较以往更加复杂,没有传统的这种特殊关系存在,但是由于经济关系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的关系基础。如上述案例二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亲属、朋友、同事或战友等亲密的关系,但是为了双方相对的经济利益,两造的关系暂时变得亲密,成为“临时战壕的战友”。 2、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在有默契地打配合战,整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庭审过程压根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所有应用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程序都流于形式,法律不在是双方当事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武器,而彻底沦为其表演的道具。 3、虽然原、被告双方为了达成目的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但是其目的在于得到带有执行效力的法院出具的公文书即可,出于经济、时间等诉讼成本方面的考量,判决并不是其最期盼的**结果。所以通常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顺利或一方当事人往往容易作出超出正常承受范围的重大让步。 4、虚假诉讼均存在一定的“造假行为”。案例一中江某与章、赵、陆、齐的 9 借贷关系,案例二中毛某与利某虚构的借款抵押关系。 5、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很难自如地应对法官细节性的询问。往往当主审法官要求相关当事人明确地陈述所诉债务产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当事人就无法坦然应对,双方的答案难以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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