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分析
一、当事人间恶意串通民事虚假诉讼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某些非法利益、欺骗法院为目的,相互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争议事实,制造表象上的纠纷。不仅可能原被告双方通谋,且可能有第三人参与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以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为基础,这种特殊关系一般较为密切如亲属、朋友、同事等亲情或人情关系。恶意串通的当事人间不存在实际上的争议,主张的事实亦非真实,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拟纠纷,作出自认、和解、撤诉、放弃诉讼请求等行为。且当事人间的配合情况一般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8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自认的方式所认定。由此,民事虚假诉讼就是当事人间恶意串通导致虚假诉讼行为的产物。二、隐蔽性高欺骗性强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都采取捏造手段,虚构各种法律关系、争议纠纷以迷惑法官骗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或执行。民事诉讼有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规定,行为人为实现非法目的不得不按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到法官手中,为了更好的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往往会通过伪造证据以避开调查,采取各种手段伪装非法诉求。根据以往审判经验,往往有以下一些常见手段:审判前就已拟好调解协议,以通过裁判文书来实现目的;没有提交的证据,仅通过自认达成调解目的;当事人一方故意不亲自出庭,事实真相无法被顺利查 5 明;双方都参加诉讼,但只做形式辩论并无实质性抗辩。归根结底,虚假诉讼的手段及根本目的都**隐蔽性、欺骗性。三、识别滞后查处不易正由于虚假诉讼所具有的高隐蔽性及欺骗性,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与正常的诉讼相比,在其产生条件、诉讼过程、证据调查、裁判结果上无一不具合法的表象,被害人往往是被动性的,法院也是不明所以的做出判决,一般大多要等到执行阶段后才被察觉并识别。且我国当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律中也未对虚假诉讼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根据整个虚假诉讼中的个别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远远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境况。大多虚假诉讼具有丰富多样的手段及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在审判过程中被及时识别,且往往在裁决生效后,在诉讼的执行阶段,通过实施查封扣押等等强制措施时,第三人才会发现自身的合法利益已经遭到侵害,种种因素叠加起来,不仅仅造成识别的滞后,也给查处带来了层层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