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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界定


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界定

关于虚假诉讼这一概念,目前在民法上还未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学理上也未对其形成统一的界定。对此,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有学者对其定义为,虚假诉讼是出于不法动机的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1另有学者定义,虚假诉讼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2还有学者定义,虚假诉讼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3 《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以上观点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从行为本质上看,虚假诉讼具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滥用诉权的违法属性;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并非是为了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而是获取非法利益;从行为方式上看,行为人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上述观点也存在分歧,其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在虚假诉讼中的关系,即行为是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的,还是双方当事人合谋实施的。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应为诉讼双方当事人合谋后实施的。倘若诉讼仅由一方主张,对另一方而言,需要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虚假诉讼行为由双方合谋后实施,则对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而言,诉讼均存在虚假性。因此,虚假诉讼应为双方当事人合谋后实 2 施的,应包括有当事人串通的主观故意。虚假诉讼的本质从其字面含义上来说,可以概括为“不真实的争议”诉讼。其不真实性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与诉讼相关联的法律行为,也没有发生争议的事实基础,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为某些法律行为及某些争议发生的事实基础,但是其争议是建立在利益等因素的诱发之下,被假意制造出的。民事纠纷的本质是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依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制度。而虚假诉讼不存在真实的法律纠纷,目的不是化解矛盾,而是因行为人对纠纷的编造骗取错误裁判,获取不合法利益,导致更激烈的社会矛盾,与民事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而从诉讼的本质属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对抗性角度来看,虚假诉讼或是当事人双方在实质上同一,或是相互串通密切配合,一同掩盖事实真相,非但不积极的反驳、举证,反而主动相互承认、消极对抗,当事人并不是民事诉讼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对抗性的原被告。因此,虚假诉讼仅仅是表面上按照民事诉讼的形式,但本质上根本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各种特征。其存在于诉讼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具体分析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极其现实与理论意义。第二节 民事虚假诉讼与相关概念辨析在对恶意诉讼、诉讼欺诈、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进行表述时,往往会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这三者的概念和内涵与虚假诉讼有所混淆或区分不够明确。因此,在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时,与以上概念作明确的辨析和区分有助于准确定位虚假诉讼,也有利于建立相关理论的完整体系。现笔者将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及滥用诉讼权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做以下比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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