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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与债务人的借贷行为选择


社会关系与债务人的借贷行为选择

无息和低息借贷在性质上属于非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首先因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发生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是借贷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维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安全保障,即使是商业信用性质的高息借贷,其借贷行为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关系因素的影响。因此,社会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能直接决定债务人举债的成败和成本高低,也是其在举债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一,债务人社会地位与其借贷成本选择。首先,债务人社会地位通常与其经济实力正相关。借贷的基础是偿还保障,而经济实力基本可以决定债务人的债务承付和偿付能力,在债务数额一定的情况下,通常偿还保障性与借贷利息呈负相关。李金铮研究证实,“借贷利率与家庭贫困成正比,贫苦农民借贷信誉和偿还能力差,债主就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收入”。[4]171其次,债务人社会地位通常会决定其社会关系和社会信用,这对其借贷对象的选择范围和借贷的难易程度有重大影响。社会地位高的举债人不仅社会关系较广,且交往对象的社会层次较高,故其可选择举债的对象相应越广,难度也较小。**,债务人社会地位也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借贷规模密不可分。通常债务人的社会地位越高,其一次性借债的规模也越大,而其借贷规模又会影响借贷成本。如陆国香对民国时期湖南地区民间借贷作出考察后认为:“贫困者一般借贷数额较小,所受利息之压迫,较富有者为甚”。[15]17第二,社会关系在借贷担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担保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应帐”,尤其是承保借贷,由于债权人的不信任,须由债务人寻找一个他信得过的人作为担保,方可办理借贷手续,倘债务人届时无法偿还债务,保人就要承担部分责任,故应账具有很大的风险。如唐代法律规定:“债务当事人欠负不偿,由关系人代输”,抑或“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保任不知所任,要科罪”,[16]文人*梵志曾诗曰:“无亲莫充保,无事莫作媒”等。[17]民国时期河北蔚县民间也有“应帐如剥皮”的谚语。[18]故只有跟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或债务人给予担保者一定的好处(如担保费),担保者才会肯为其作担保。唐代吐蕃时期的借贷契约也证实了这一论断,“署名栏多亲属保人,承保人仍以债务人的近亲家属(母、妻、弟等)为多,大致无殊于一般借契之趋势”,“不是与被保人住居相邻近,就是与之为素所熟悉的知交,或者关系稍远的亲戚”。[5]310-335因此,担保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同债务人与承保人的亲疏关系密不可分。第三,社会关系还影响债务人的借债成本、还贷期限和是否可推迟还贷。据有关研究证实,由于受家庭伦理、乡规的约束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信息成本的作用,不同亲疏关系的借贷会有不同的利率,低息或无息借贷多发生在同乡、亲友或亲情之间。如在血缘关系较密切的乡村,亲友借债在利息、还款期限等方面都享有优惠,李金铮研究认为,“债户与债主间关系越密切,借贷利率约低”。[4]170傅衣凌曾指出:“关于种谷的借贷,起息的多少,也都按乡俗加以规定”。[19]彭文宇从清代福建典契所反映的“大部分借贷活动是在宗族内部进行,有时高利贷对同宗借贷还采取低息或不计息的笼络人心手法”的特点出发,得出宗族关系影响高利贷的结论。[20]清朝后期福建长汀县某乡村的南村公益社放贷给本宗族子孙,年加三利息,外房人要借债利率略高一些,邻村的义仓放贷给社员年息加三,放贷给社外人员,则年息加五。[3]274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借贷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与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密切相关。鉴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以上分析,假设债务人为一个纯经济理性人,他在借贷前是会经过一番权衡的,包括借贷成本(由小到大)、期限(由长到短)、信用要求(由低到高)等,倘若条件充分,其借贷方向的选择顺序通常为:1.家族(庭)内部;2.亲戚朋友;3.本村富户;4.当铺、钱庄等金融机构。但是除了经济成本(利息)之外,债务人可能还会考虑到“非经济”成本,如面子尊严、人情债和人身依附关系等,尤其是对于无息和低息借贷更是如此,故债务人最终会选择何种形式的借贷,还应取决于其对两种成本权衡的结果和个人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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