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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运行方面


司法运行方面

一、诉讼模式的局限民事诉讼有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前者以当事人为**,后者以法官为**。我国的诉讼模式更接近于当事人主义,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诉讼的起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当事人,而法官是被动消极的地位,除涉及审判程序与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行事,其他行为都要以当事人为主导,尤在调查取证方面,作为中立方的法官,没有权利主动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范围之外收集证据。20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其自有的价值,首先,在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地位下,法官中立被动,制约司法职权的过分运用,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其次,当事人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举证质证,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程序的发展。然而,其弊端在于,一方面,法官过于消极,不能高效地指挥诉讼,从而引发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比如,滥用诉权,证据突袭、答辩突袭,滥用管辖异议权等等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无谓的对抗。在诉辩拉锯战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被耗费。另一方面,在需要法官主动行使职权的场合,如依法进行释明、依职权审查证据、依法追加当事人或关系人等,法官则没有权利行使。21 现行的司法实践虽不完全遵循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但是,当事人承担事实发现的责任,法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主张、答辩、放弃、承认、变更、和解等权利,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而且对可能涉及实体权利的事项进行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很明确限制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方面,已经深入法官心中。22 当事人权利自主处分权和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审判的被动性等特征客观上便利了虚假诉讼的滋生与蔓延。审判实务中,虚假诉讼当事人双方串通,庭审表面看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无根本异议,法院方一般不会去审查其真实性,当事人正是利用此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 17 二、法官管理制度的影响目前的法官管理和考核制度过于追求结案率、调解率,依赖指标化管理,会使得法官偏离追求公正的司法最终价值目标,为了实现速裁、高调解率、低上诉和发改率,迎合诉讼程序的形式要求,忽视对案件本质和案件事实的调查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事实依据做裁判或调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漏洞。按照目前的证据规则,以自认证据或调解形式结案,对于法官来说,审理周期缩短,表面上符合了诉讼程序的要求,非但风险低,还迎合和了快速、调解率高、上诉率低的考核指标。但是一旦认真严格审查,则势必影响审理周期,增加考核风险。民事诉讼以追求效率、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是人们首要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便需要努力发现案件真实,发现案件真实是保障诉讼结果正当性地关键。诉讼证明的**性标准应是客观真实。因此,有必要转变考核目标,增设办案效果等辅助指标,树立追求司法公正的理念,全面、完整的评价审判工作,客观、准确地评价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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