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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官办案质量


提升法官办案质量

当前法院对内及对下考核法官,较看重各项审判质效数据,这些数据指标避免考核的主观性,能够较客观的梵音案件裁判质量,但实务上,不少法院陷入了数据崇拜,片面追求政绩,为在年底完成指标,调高考核名次,从上*下层层提高要求,以致于法官为了提高调解撤诉率、降低上诉率和改判发挥率等忽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使虚假诉讼趁虚而入,因此法院考核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加一些辅助指标,减少不合理的考核方法,使其更加客观科学合理。法官的职业素养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等否遏制并减少虚假诉讼,为此需要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加强其审判责任心,加强期对虚假诉讼的防控意识。开庭前悉心研究案卷材料,为必要的警示义务,明确告知提起虚假诉讼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庭审中要全面规范审判程序,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更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针对虚假诉讼手段多样性、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式隐蔽性、难以识别性的现实,善于在实践中探索总结规律,强化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深入研究和学习虚假诉讼调解案件的特征及行为规律,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审理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法官需要具有一定的职业敏感性,避免就案论案,要有意识的审查当事人诉求的真实合法性。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当事人采取纠问审理方式,必要时可对当事人和案件相关者采取隔离调查询问,依职权调查核实案 25 件相关事实,以加强对自主处分权的干预,预防故意制造诉讼的事实发生。32 四、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新修订的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权利,且可依法提起抗诉,但是仅限于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没有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中,使得相当一部分虚假调解案件成为监督的盲区,极大的削弱了虚假诉讼规制的法律效果。笔者建议,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对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调解书的检察建议权或抗诉权,畅通救济渠道,使调解程序在司法监督下更合法有序的适用。第二,诉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33当前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一般为事后监督,经过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申请,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而在审判过程中,对案外人的申请缺乏诉中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介入监督,可以尽早遏制虚假诉讼的进行,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效率与公正,节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司法资源,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全过程的诉中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可以参考检察建议的方式或测谎鉴定技术,也可以考虑用庭中纠正或庭后纠正的方式及时制止虚假诉讼行为。34同时,坚持抗诉为主、检察建议为辅助的监督方式,当检察机关发现裁判中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与证据是,应及时行使其抗诉权,建议法院中止执行,尽可能减小损失,若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第三,构建防范查出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加强检察院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从控告申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材料中发现虚假诉讼相关案件;与法院资源共享、定期交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合力打击虚假诉讼所致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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