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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规制


完善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规制

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当事人为真实陈述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提高诉讼效率,反之,虚假陈述则拖延诉讼进程、增加诉讼负担。新修的民诉法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出发,以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为立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双方当事人、审判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而当事人真实义务则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适当限制,“就当事人而言,陈述真实要求当事人若知某事实为虚伪则不应主张,若知某事实为真实则不应争执。就法官而言,他应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审查判断,对故意违反真实陈述义务所作出的虚伪陈述,不赋予其陈述的效力”。26民事诉讼法还没有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民诉法第 71 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当事人是否陈述及做何种陈述都是自由的,法院无法以违背真实义务对其制裁。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确立一定限度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行为、案件事实的查明、诉讼效率的提高,抑制虚假诉讼行为。立法上可以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的,此真实陈述将不被法院采信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法官判断是否违反真实义务应该采用主观性的标准,“真实”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所知事实的范围内,只要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做虚假陈述,不得以查明的事实与陈述事实不一致而做出处罚。且该真实义务也不要求为完全陈述,允许当事人一定限度内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此种主观判断标准有利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鼓励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和理由,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约束公权力对私权行使的过分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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