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传统社会民间借贷
按借贷成本的差异可分为无息、低息和高息借贷。从现代金融学的角度看,无息和低息借贷固然有利于减轻下层民众的债务负担,但其不仅资金来源有限,借贷对象特定,而且掺杂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是一种非完全市场调节下利率扭曲的借贷形式,而高息借贷尽管有很多问题,但它能客观反映特定借贷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具有现代金融的部分特点。债务人在借贷时通常会对借贷成本进行一番权衡,而债务人的社会关系和借贷可选择度是影响其思考和选择的两大重要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务人的借贷类型和具体结果,债务人拥有的社会资源越丰富,借贷可选择度越高,其借贷成本就相应越小。然而,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借高利贷,固然是其自身选择的结果,但他们大多数为社会地位低下或居住地偏僻的弱势群体,当遇到紧急事件而急需借贷时,尽管他们知道后果严重,但为了生存别无选择而不得不借高利贷。故在某种意义上说,高利贷与其说是“利息高”,还不如说是其超过了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所能接受的“合理利率”,而导致利息高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货币制度的不合理和金融市场发育的滞后,造成资金供应普遍短缺和流动渠道不畅,引起特定时空下借贷利率的“畸高”。按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利息的高低,民间借贷可分为三种类型,无息和低息借贷多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借贷双方之间,反映了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高息借贷则不太注重人际关系和情感,表达着一种商业关系,其固然经常遭人诟病,但它更能体现市场调节下的经济联系,具有现代金融的部分特征。依照经济人理性假设,虽然债务人会根据借贷成本和自身条件做出**的借贷选择,但是其社会关系及其借贷可选择度会对他们的借贷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生活贫困、地域偏僻的社会底层民众被迫沦为急需借贷的高利贷借者,然其行为选择却是无奈情势下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