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我国传统社会民间借贷类型与债务人之行为选


我国传统社会民间借贷类型与债务人之行为选

问题的提出借贷几乎是人们经济生活中无法避免的,尤以民间借贷更为常见。关于我国传统社会民间借贷的研究很多,其中以乡村借贷和典当业的考察为最。李金铮依据通过实地调查,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模式和借贷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在民国初*抗战前该地区的农民负债率一般达60%~70%以上,且呈增长之势,生活贫困是其负债主因,高利贷的长期存在与乡村资金供不应求,现代农业金融力量薄弱及经常的生活消费借贷等因素密切相关,钱会和合作社由于自身缺陷远未动摇高利贷在乡村借贷体系中的统治地位,抗战后解放区的减息和废除旧债政策减轻或废除了高利贷剥削,在中国借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刘秋根以古代经济、法律等文献为依据,通过对我国古代典当制度演变过程和进化趋势的考察,认为典当业经营的好坏与地区性商品经济发展的兴衰取得一种一致的关系,典当业的稳定获利是地区商品经济还保持一定程度的发展,经济运行中还具有一定的金融需求的结果,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典当业又表现出强烈的破坏性和保守性。[2]299尽管近年来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和成熟,但这些研究多集中在借贷原因、形态和种类及其影响等领域,而对借贷行为选择的分析却相对较少。借贷行为选择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借贷抉择过程与结果,即借贷双方是如何在具体的环境下进行借贷决策,以及他们最终做出何种借贷类型选择。为研究这一问题,本文首先按利率的有无高低对民间借贷进行分类,再根据经济学原理对债务人的行为选择加以分析,考察债务人的社会关系和借贷可选择度对其借贷选择的影响,力争对债务人何以借贷,选择什么类型的借贷提出一些判断和认识。鉴于借贷是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本应分别从借贷双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但考虑到债务人的行为选择是在债权人的互动和制约下进行的,债务人的行为大致也可反映出债权人之行为,故本文仅对债务人的行为选择展开分析。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