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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1、制定《民间借贷法》,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确立监管主体,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和监管方式等。建议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银行监管体系,由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可考虑设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同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机构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其资金的信用创造功能及对地区融资总量的影响。民间金融机构中的货币资金与投入到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基础货币一样,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对地区的融资总量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地区经济金融的发展。因此,在批准其成立时,不应仅考虑机构数量,需要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具备的信用创造功能以及由此对地区融资总量的影响进行测算。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风险状况。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一是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完善集资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集资活动的动态信息,在现有民间借贷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力度,**限度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得性。二是要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三是加强信息披露。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或逾期归还贷款的,应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重新评估其信用等级。四是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掌握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对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违约率、借贷利率等与风险密切相关,这是我国从2008年12月份以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3、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与管理。当前,民间借贷风险不断加大,有的已经进入了风险暴露期。金融监管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一是要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加强对“人人贷”等新兴民间借贷形式的研究和监管,将之纳入日常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二是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行为,防范企业以高利率民间借贷的方式扩张而忽略风险。要严厉打击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和金融诈骗活动,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擅自设立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和组织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要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本文详细阐述了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表现,深入剖析了造成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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