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业务从根本上控制民间借贷风险,消除其负面影响,必须扩大其他融资渠道。主要是加强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建设,创新金融业务。如,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可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受托义务,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减少了风险,得到比银行高的利率回报,企业也得到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银行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互利共赢。此外,还需进一步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从而增强其对民间借贷的替代作用。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业务创新。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允许条件成熟的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同时适度放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入资条件,引导部分民间金融资本发展成为地方金融资本,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二)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1.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2009年12月底,台州已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5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或个人。台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83%,可见其贷款市场需求较大。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2.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掮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3.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正规金融范畴。台州市三门高枧粮食基金会、天台平桥后村创业基金会等都是自发设立的。三门高枧粮食基金会是三门县高枧村为实现土地征用款的良性循环而设立的,把每亩2.6万元征地款中的1.5万元集中在一起,设立资金总数为970万元的“粮食基金会”,用于向本村村民和附近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天台平桥创业基金会的原始创业基金来源于党员、富裕村民的无偿捐助和无息借款,原始创业基金共197万元,贷款对象为本村创业村民。这些机构运作良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然而,它们*今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对这些组织,在管好非法吸收存款、限制在一定区域经营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的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采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