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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成本高昂而又效率低下的金融体系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不匹配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金融当局监管不力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民间借贷风险,必须从金融体制、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三个核心层面来进行。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风险扭转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经济导向,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从政策层面上,应扭转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经济导向,尽快建立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中长期来看,设计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并且通过减税贴息及特殊融资渠道扶持真正参与实体经济的小企业。建议参考日本的做法,给予中小企业多方面的扶持与优惠措施。比如,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管理体系的高层协调机制,设立国务院直属或挂靠部委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推动中小企业减负和融资;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等。推进银行业机构多元化发展,加强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小银行、外资银行等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引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走差异化经营道路,加快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改善盈利结构,尤其是针对千差万别的中小民营企业,主动开发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融资工具和产品,创新授信和担保手段,研究探索供应链金融、银保合作、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服务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投资,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领域。针对资金供给结构性失衡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实,应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正规金融体系,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一是要逐步放松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准入门槛。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验,逐步放开优秀民营企业控股、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机构的条件,放宽对**股东的身份限制和占股比例限制。允许其在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和杠杆率要求下,在一定的区域内开展普通银行业务,并根据监管评级逐步放开其业务限制,实现市场化竞争。二是开发“地方性”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分局积极推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增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融资“双轨制”。

提高资金成本并不能真正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地下金融繁衍生息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金融管制,打破国有垄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消除负利率,才能真正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要逐步扩大银行业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放宽自主定价权限,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使银行业机构主动强化风险定价能力,引导社会资金从民间金融体系中退出。另一方面,要结合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区间。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调整货币政策操作方向,改进宏观调控手段。对于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不匹配,我们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货币政策。因为,货币政策目标不是针对单个企业,而是社会总需求。但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实体经济最终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总体走向,在制订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考虑到实体经济这一基础因素,在通胀压力不大的情况下,适时将调控**由“防通胀”转到“促增长”上,使之由目前的“偏紧”向真正的“稳健”回归。2011年12月5日,人民银行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0.5%个百分点,正是基于对实体经济需求的考虑。

在放松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建议更多地使用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数量手段,而不是降低利率的价格手段,以扭转我国目前的负利率状态,让资金回流到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减少民间借贷的规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缓解流动性过剩。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三元悖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和汇率稳定三者不能兼得。从理论上,我国选择了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应该对资本流动进行严格控制。但由于经常项目的完全开放和香港自由港的存在,很难对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使国外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涌入我国,**银行为了保持汇率稳定不得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大量购入外汇,放出基础货币,从而带来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压力。为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使其决策更多地从国内实体经济需求出发,而不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一是加大汇率浮动幅度,逐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二是进一步放宽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额度的限制,放宽境内企业结汇比例和持汇限制。三是发展国内外币债券市场、开拓境外投资渠道,以减轻央行外汇占款不断增加的压力。四是建立完善的外汇市场机制,拓展外汇投资渠道,放宽企业和个人的对外投资,畅通民间外汇储备投资的多元化渠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产业引导,实行“定向宽松”的信贷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引导市场资金有序、有效流向实体经济。可以考虑实行“定向宽松”政策,使信贷等资源更多地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倾斜,让民间资本从事实体生产能够有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不断恶化,防止产业的“空心化”。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从体制上抑制民间借贷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民间借贷也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却几乎是空白。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定民间借贷法,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状是“各扫门前雪”: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对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是在地方工商局,对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在银监部门,多头监管易导致监管空白,从而使风险无法把控。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加强民间借贷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风险状况。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一是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完善集资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加强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力度,**限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得性。二是要建立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内的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动态变化。三是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或逾期归还贷款的,应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重新评估其信用等级。四是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及时掌握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控与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控。一是要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加强对“人人贷”等新兴民间借贷形式的研究和监管,将之纳入日常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二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防范企业以高利率民间借贷的方式扩张。要严厉打击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和金融诈骗活动,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擅自设立、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和组织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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