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分析

较大的法律风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不能适应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民间借贷面临的法律风险来自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

1.意思自治原则受限制,判断标准不一致。民间借贷的发生应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其存在的合法理由。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思缔结合同关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民间借贷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这种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从私法的角度来说,法律没有限制必要。但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例如,虽然《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起诉。

1.因违背诚信原则致使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所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诚实守信,“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诈不霸;在订约后,重信用,守契约,不以钻契约空子为能事。”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民间借贷从借贷行为的发生到偿还整个过程都要做到诚实、善意,缔结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承诺。诚实守信原则有失灵可能。民间借贷中诚实守信原则失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有时甚*仅仅是口头协议,所以在双方约定的借贷期限届满或者出借方要求借贷方返还借款时,双方可能就还款期限、利率,甚*是否曾经发生过借贷产生纠纷。二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并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贷款方可能对借款用途、自身经营状况等作虚假陈述。三是在实践中会经常出现一方急需用钱而无融资渠道时,另一方趁机以高利率等方式向对方放贷的行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发布的《2007年辽宁省民间借贷金融观察荩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辽宁省民间借贷年利率高达84%,远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还有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者预先将利息扣除的现象。

2.借贷主体法律意识较差,合同不规范,导致举证难。虽然民间借贷已经开始由关系型合约向契约型合约转变,但还保留有关系型合约的痕迹,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普遍,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型和简便订约型还大量存在,即简单靠熟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无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他任何手续,或者借贷双方仅履行简单手续,用借据或中间人来证明借贷关系。据调查,江西省民间借贷中显示写借条的占65.4%,口头协议没有任何凭据的占22.3%,订立合同的占3.2%,以物抵押的占1.2%,调查中没有做公证的借贷户。据对菏泽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查显示,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的仅占3.7%,导致放贷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中国农村正经历着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阶段,文化约束力度不断下降,这就导致一方面违约发生率可能上升,另一方面在违约发生时,债权人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3.法院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持否定态度。**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虽然目前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案件,在判决时所援引的依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各不相同,有的援引《贷款通则》,认为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有的认为其违反了《合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还有的认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但总体来看,法院对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是不予认可的。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