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
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是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力保障,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止“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首先,明确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内容,保障民间借贷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其次,明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促进正当民间借贷活动摆脱灰色金融身份,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这样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民间借贷行为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民间资金的动向1.明确监管主体与其职责。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人民银行享有民间金融的监管权,而后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将民间金融的监管权赋予银监会,这导致监管主体发生重叠,二者之间如何协调与配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应建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畅通的协调联络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稳健经营。在对民间借贷组织的监管上,以服务中介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这些借贷机构并未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必须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监管,才能有效防范相关金融风险。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工作。一是人民银行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数量、对象、利率、期限、信用状况等情况,并着重研究民间融资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三是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掌握辖区内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
加强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民间借贷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必须重视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首先,谨慎选择贷款对象。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其次,完善贷款手续。在放贷形式上,尽量避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必须签订书面的债权债务凭证,清楚标明借款利率、期限等,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事后清偿。